中山新宏达日用制品有限公司与中山市新意念塑胶制品有限公司、黄某某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发布时间: 2018-08-27 17:41:49

案情简述:

原告中山新宏达日用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宏达公司)与被告中山市新意念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意念公司)、黄某某、中山市时泰日用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泰公司)、江西新时代塑胶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时代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新宏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某某、许某某,新意念公司、黄某某、时泰公司、新时代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某、欧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宏达公司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1.时泰公司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涉案专利号zl20093008××××.2、名称为“充气跳床(四合一9114型)”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的行为;2.新意念公司、新时代公司停止实施帮助时泰公司的侵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帮助在××网站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在侵权产品上使用“博士豚”商标的行为;3.新意念公司、时泰公司、新时代公司连带赔偿新宏达公司经济损失100000元,并支付维权费用18000元(其中律师费15000元,公证费3000元),合计118000元;4.黄某某对新意念公司的上述第3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时泰公司、新意念公司和新时代公司于《中山日报》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公众的误认及对新宏达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事实和理由:2010年7月2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向新宏达公司申请的名称为“充气跳床(四合一9114型)”外观设计授予了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093008××××.2,新宏达公司据此制造、销售专利产品。经新宏达公司调查发现,时泰公司制造、销售及许诺销售的“D082004”型号产品外观与涉案专利相同,时泰公司许诺销售的网址为××,以及www.1688.com阿里巴巴网站上开设的网店。××网站的主办单位为新意念公司,该网站展示的侵权产品图片显示产品标注“博士豚”商标,该商标注册人为新时代公司。新宏达公司分别于2016年11月11日和2016年11月16日对上述网站和网店上的侵权事实申请了保全证据公证。综上,时泰公司的行为侵害了新宏达公司的涉案专利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新宏达公司损失及支付维权费用、消除不良影响的法律责任。黄某某为新意念公司、时泰公司、新时代公司的股东,也是新意念公司、新时代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三家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新意念公司、新时代公司帮助时泰公司侵权,应与时泰公司共同对新宏达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新意念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黄某某系其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在不能证明新意念公司财产独立于黄某某财产的情况下,应当对新意念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望判如所请。

四被告共同辩称:1.时泰公司未实施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行为。新宏达公司提交的公证书仅能证明时泰公司的网页上登载了被诉侵权产品图片;2.新意念公司、新时代公司未实施被诉帮助侵权的行为。涉案公证书载明展示被诉侵权产品图片的主体为时泰公司,并非新意念公司与新时代公司,故后者以及黄某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3.新宏达公司要求的赔偿金额过高。(1)新宏达公司并未举证证明新意念公司、时泰公司、新时代公司实施了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亦未举证证明新宏达公司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与三公司的侵权获利。即便本案存在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情节轻微,并未给新宏达公司造成重大影响;(2)新宏达公司主张的律师费用15000元明显过高,不合理;4.因本案不发生侵权事项,新宏达公司要求新意念公司、时泰公司、新时代公司刊登声明及要求黄某某就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均无法律依据。综上,请求驳回新宏达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26日,严某、肖某设计的名称为“充气跳床(四合一9114型)”外观设计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该专利于2010年7月21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093008××××.2,最新年费缴纳日期为2017年8月30日,专利权人为新宏达公司。该专利授权公告图片如附件一所示。

2016年11月11日,新宏达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某向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公证处申请网页保全证据公证。当日,王某在该公证处人员的监督下,通过互联网××网址进入“中山时泰日用制品有限公司”网站,点击进入该网站的“公司介绍”界面载明:“中山市时泰日用制品有限公司位于孙中山××广东省中山市,是充气城堡蹦床、充气滑梯、充气帐篷……等产品专业生产加工的公司,拥有完整、科学的质量管理体系……”经营模式为生产厂家,联系人雷某(销售部经理),手机136××××5187,电话0760-877××××8,传真0760-8739XXXX,邮箱cnmxxx@inflatables.cn,诚信通旺旺号:城堡滑梯等充气产品,部分页面还显示cnmxxx@inflatables.cn、阿里诚信网××、0760-8771XXXX等信息;点击该网站中“诚信档案”界面显示时泰公司加工方式包括OEM加工、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图加工、来料代工加工、手工加工、ODM加工等,主要客户欧美、澳洲、亚洲、国内广告公司、外贸公司,月产量500件,年营业额及年出口额2001万/年-3000万/年,品牌博士豚、阳光活力,厂房面积7500平方米,员工人数101-200人;网站展示时泰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税务事项通知书、开户许可证,以及新意念公司的国际和国内的产品认证证书、出口玩具质量许可(注册登记)证书等;网站还展示电商团队活动、办公区大厅、印刷车间、制造车间、工厂的照片,以及“博士豚是新意念公司旗下自主品牌……”等文字介绍;点击该网站中“产品展示”页面的“厂家直销儿童充气淘气堡室内家用火箭儿童淘气堡儿童跳床”商品,该商品展示的产品图片如附件二所示,因购买个数差异,价格位于1250至1700之间,拿样价1700元/个,成交1个,评价1条,产品型号DD82004,品牌为博士豚,建议零售价2600元。上述公证处对上述网页保全内容出具了(2016)粤江江海第9722号公证书(以下简称第9722号公证)。

2016年11月16日,新宏达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某再次向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公证处申请网页保全证据公证。当日,王某在该公证处人员的监督下,通过互联网www.1688.com网址进入阿里巴巴网站,在搜索栏内输入“中山市新意念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在出现的界面“供应商”载明“中山市新意念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主营产品儿童充气城堡……经营模式生产加工……”等信息;点击进入,“联系方式”界面载明“中山市新意念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地址中国广东中山沙溪镇XX工业区”等信息,联系人佘映(电商部经理),移动电话133xxxx0200,企业官网公司主页;点击“公司档案”“工商注册信息”“联系方式”界面显示新意念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各种荣誉证书等,其中“公司档案”显示新意念公司加工方式包括OEM加工、ODM加工、来样加工、来料加工,主要客户贸易公司、超市、房地产公司等,月产量500件,年营业额5001万/年-1亿/年,年出口额3001万/年-5000万/年,品牌博士豚、DOCTORDOLPHIN,厂房面积45000平方米,员工人数501-1000人;其中“供应产品”处的“联系方式”显示联系人雷某(销售部经理),手机136xxxx5187,电话0760-877xxxx8,传真0760-8739XXXX,企业官网及公司主页;网页还展示电商团队活动、合作与设计中心、博士豚设计与生产车间、展厅、厂房等照片,以及“博士豚是新意念公司旗下自主品牌……”“……新意念公司是香港大黄鸭的正牌制造商”等文字介绍;在该网站“产品展示”中有一款商品,产品图片如附件三所示。上述网店网址为××,栏头有INFLATABLESEXPERT以及新意念公司的中英文名称,其中英文名为NewTimePlasticManufacturingLTD.上述公证处对上述网页保全内容出具了(2016)粤江江海第9876号公证书(以下简称第9876号公证)。

2016年11月16日,王某继续在上述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通过互联网www.1688.com网址进入阿里巴巴网站,在搜索栏内输入“中山市时泰日用制品有限公司”,在出现的界面“供应商”载明“中山市时泰日用制品有限公司,主营产品儿童充气城堡……经营模式生产加工……加工方式OEM加工”等信息;点击“联系方式”界面载明“中山市时泰日用制品有限公司,地址中国广东中山沙溪镇XX工业区X幢X楼”等信息,联系人雷某(销售部经理),移动电话136xxxx5187,电话及传真867608771XXXX-603,企业官网,公司主页××,部分页面还显示cnmxxx@inflatables.cn;点击“公司档案”“工商注册信息”“联系方式”界面显示时泰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税务事项通知书、开户许可证,以及新意念公司的国际和国内的产品认证证书、出口玩具质量许可(注册登记)证书等;网页还展示电商团队活动、工作场所、生产车间、现场加工等照片,以及“2013年香港维多利亚港口展出大黄鸭”等文字介绍;点击“供应产品”的“产品展示”显示“厂家直销儿童充气淘气堡室内家用火箭儿童淘气堡儿童跳床”商品,该商品展示的产品图片与附件二相同;产品界面载明的价格等与第9722号公证书相关内容相同,亦显示1个成交、1条评价。网页展示的部分图片涉及产品标参数、型号,标注“博士豚”注册商标,图片带“中山市时泰日用制品有限公司、dahuangya.1688.com”水印。上述网店网址为××,上述公证处对上述网页保全内容出具了(2016)粤江江海第9877号公证书(以下简称第9877号公证)。

xx网站的主办单位为新意念公司,网站负责人黄某某;第11225905号“博士豚”DOCTORDOLPHIN图文商标的申请人为新时代公司,注册类别28类,使用于滑梯、玩具、充气玩具……,申请日期2012年7月15日,注册公告日期2013年12月14日,专用期限自2013年12月14日至2023年12月13日。

新宏达公司针对前述公证书所涉另一产品侵害其另一专利的事实,对新意念公司、时泰公司、新时代公司以及黄某某同时提起另一诉讼,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以(2017)粤73民初1846号案立案审理。在该案中,新宏达公司提交了英文版销售合同一份及产品宣传图册两份,以及经新宏达公司自行翻译的合同中文版、一外国人到新意念公司参观的照片多张。该合同未涉及有本案产品;宣传图册封面显示“NEWTIMEINFLATABLES”,内页印有NewTimePlasticManufacturingLTD./Birdviewofnewfactory及显示新时代公司大门、厂房、生产车间、销售团队、办公区域的照片,其中一宣传图册展示一款型号“NT-062004”、名称“JumpingCastle&BallPlay”产品图片,如附件四所示;庭审时,当庭扫描两份宣传图册上印制的多个二维码,其中一个链接显示新意念公司的相关内容,显示电话137xxxx1147、jefxxx@indlatables.cn等信息;一个链接显示“NewTimePlasticManufacturingLTD.”的英文网站,展示有厂房及团队、拓展庆典活动等照片,页面突出“inflatables”,在“abortus”栏目展示了新意念公司的国际和国内的产品认证证书、出口玩具质量许可(注册登记)证书等;一个链接显示为“博士豚旗舰店”手机天猫店,展示了各博士豚产品,店铺所在地区广东省中山市;参观的照片显示新意念公司的英文名称NewTimePlasticMfgLTD.以及生产车间、库房等场景。新宏达公司主张因对方工作人员是从新宏达公司离职的,公证购买被诉侵权产品比较困难,故委托国际友人到新意念公司订购产品;国际友人签订销售合同时,取得涉案产品宣传图册,黄某某还陪同参观了新意念公司的生产车间、厂房等地,照片可证实。新意念公司、黄某某、时泰公司、新时代公司认为销售合同与本案无关;新宏达公司无证据证明上述产品宣传图册的来源,因各方主体信息公开,不排除他人冒用或者新宏达公司为诉讼准备的;至于照片所摄人物真实身份没有披露,不能印证所谓外国友人在订立销售合同时所摄,照片与本案无关。

庭审中,新宏达公司表示上述销售合同并未实际履行,但已成立生效,佐证时泰公司存在制造、销售行为,本案无购买到被诉侵权产品实物,以三份公证书中展示的DD82004产品及宣传图册中所附的NT-062004型号产品的图片作为比对素材,主张该两款产品为本案的被诉侵权产品。当庭将上述被诉侵权产品图片展示的产品外观与涉案专利外观设计进行比对,新宏达公司认为涉案专利的设计要点可以从立体图中全面充分展示,涉案专利为充气类玩具,从立体图看,由右侧跳床部分、左侧滑梯部分及左侧波波池部分组成;从立体图看,跳床部分中,底部气垫为圆角长方体,跳床四周有四个圆柱形支撑柱,四角处各有一带尖顶,柱子之间设置有防护网,上沿均带有横梁,靠近滑梯部分以及波波池部分的防护网均各有一个近似半圆形的门洞;滑梯部分两侧带有凸出的条状扶手,跳床底部左侧向外有近似半圆形的波波池,波波池上有一圆弧形门洞,该门洞与跳床左侧横梁之间有两条绳子固定,同时左侧横梁上有篮球架。被诉侵权产品可以通过立体图进行外观形状的确定,经比对,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外观相同。新意念公司、黄某某、时泰公司、新时代公司认为新宏达公司未提供被诉侵权产品实物,只有图片,比对意见由法院认定。

另查明,提起诉讼的新宏达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生产经营电动气泵、塑料制品、塑胶电子制品、运动器材等,注册资本2800万港币,成立于2003年6月5日。

被诉实施侵权行为的新意念公司为黄某某独资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65万元,成立日期2005年4月6日,经营范围包括生产、加工、销售:玩具、五金制品、涤纶、塑胶制品、PVC制品、手袋、帐篷、游乐设施等,2013、2014年度报告显示企业联系电话137××××1147、企业电子邮箱jefxxx@indlatables.cn。新时代公司也是黄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股东为黄某某(认缴并实际出资198万元)、黄定火(认缴以股权出资2万元),注册资本200万元,成立日期2010年6月23日,经营范围包括pvc制品、塑胶制品、玩具、沙滩休闲用品、水上用品、游乐设备、皮革制品、箱包、手袋制造、销售等,2013年度报告中登记的企业电子邮箱为jefxxx@indlatables.cn,2014年、2015年、2016年分别变更为267xxx@qq.com、903xxx@qq.com、786xxx@qq.com。时泰公司为佘映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原始股东为黄某某(认缴并实际出资54万元)、刘中某(认缴并实际出资6万元),注册资本60万元,成立日期2012年5月29日,经营范围包括加工、生产各类玩具、五金制品、涤纶、塑胶制品、PVC制品、布类手袋、尼龙及塑胶帐篷、室内外游乐设施等,2013、2014年度报告显示企业联系电话137××××1147,2015年之后更改为133××××0200。其中新意念公司、时泰公司的住所地都在广东省中山市沙溪镇XX工业区,新时代公司住所地在江西省上饶市XX工业园区。

新宏达公司明确请求法院实施法定赔偿,并请求法院考虑以下因素:1.本案涉及多个被告共同实施多种侵权行为;2.新意念公司、时泰公司、新时代公司经营规模及侵权的主观恶意;3.新意念公司、时泰公司、新时代公司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范围包括线上的网络销售和线下的实体销售;4.新意念公司、时泰公司、新时代公司的员工是从新宏达公司离职的,在中山市给新宏达公司造成了恶劣影响;5.本案维权合理费用,本案中主张律师费15000元、公证费3000元。新宏达公司为此提交了民事案件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编号No20007433、金额15000元)、公证费发票(编号No66792896、金额3000元;编号No50287390、金额12000元)。合同为(2017)广东宪鼎律知代字第26号,2017年5月22日签订,载明合同生效后三日内,甲方新宏达公司向乙方广东宪鼎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费15000元。针对上述意见及维权合理费用证据,新意念公司、黄某某、时泰公司、新时代公司认为新宏达公司主张赔偿的参考因素并无证据支持,即便新意念公司、时泰公司、新时代公司实施了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侵权性质也是轻微的,新宏达公司主张的赔偿额过高,依据本案现有证据新宏达公司无法证明新意念公司、时泰公司、新时代公司实施了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维权合理费用应该由新宏达公司自行承担。

上述事实,有新宏达公司提交的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收费收据、公证书、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打印件、商标查询打印件、产品宣传图册、新宏达公司营业执照,新意念公司、时泰公司及新时代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页查询打印件,民事案件委托代理合同、发票以及另案中提交的销售合同,与到庭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予以证实。

结果: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新宏达公司是专利号zl20093008xxxx.2、名称“充气跳床(四合一9114型)”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该专利按期缴纳年费,现在有效期内,新宏达公司的权利应受法律保护。他人未经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实施该专利。

关于被诉产品设计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问题。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相近时,应当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对于主要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以及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影响的产品材料、内部结构等特征,应当不予考虑。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相对于其他部位,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相对于授权外观设计的其他设计特征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更具影响。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的,应当认定两者相同;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的,应当认定两者近似。

本案被诉侵权产品为充气跳床,与专利产品同类。新宏达公司指控的DD82004、NT-062004产品显示的外观相同,该被诉产品展示立体图,未展示的视图可以通过立体图进行外观形状的确定,由于涉案专利的设计要点可以从立体图中全面充分展示,故依据附件所示被诉产品的图片外观与涉案专利外观设计进行比对。经比对,两者都由右侧跳床部分、左侧滑梯部分及左侧波波池部分组成;跳床部分的底部气垫为圆角长方体,跳床四周有四个圆柱形支撑柱,四角处各有一带尖顶,柱子之间设置有防护网,上沿均带有横梁,靠近滑梯部分以及波波池部分的防护网均各有一个近似半圆形的门洞;滑梯部分两侧带有凸出的条状扶手,跳床底部左侧向外有近似半圆形的波波池,波波池上有一圆弧形门洞,该圆弧形门洞与跳床左侧横梁之间有两条绳子固定,同时左侧横梁上有篮球架,经过整体观察、综合判断,两者之间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故二者构成相同,被诉产品设计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产品是侵权产品。

关于新意念公司、时泰公司、新时代公司是否实施了新宏达公司指控的侵权行为。本案中,新宏达公司主张时泰公司在××网站及在阿里巴巴网站上开设的网络店铺上销售及许诺销售由其制造的侵权产品,新意念公司通过提供上述网站以及在自己阿里巴巴网站上开设的网络店铺展示侵权产品的方式帮助时泰公司侵权,新时代公司为侵权产品提供“博士豚”商标,帮助时泰公司实施侵权行为,亦构成侵权。现综合分析如下:

1.第9722号公证书载明××网站展示有时泰公司及各种产品的介绍,且显示被诉侵权产品图片、价格、型号、购买链接,以及“成交1,销售1”的信息;该网站主办单位为新意念公司,网站同时展示了新意念公司有关制造资质方面的证书;在新意念公司、时泰公司未作出合理说明及未提交反证予以推翻的前提下,推定新宏达公司的指控成立:即时泰公司通过新意念公司的帮助,经营××网站,并通过该网站许诺销售侵权产品;

2.时泰公司在阿里巴巴网站上开设网络店铺dahuangya.1688.com,在该网店展示侵权产品的图片,该侵权产品的信息与在××网站上的信息相同,其网店有新意念公司的相关信息;新意念公司亦在阿里巴巴网站上开设网络店铺boshitun.1688.com展示有侵权产品的图片,考虑到两公司的网店均标注销售品牌之一为“博士豚”,均载有联系人雷某(销售部经理)及其联系方式,以及与香港大黄鸭制造、展出具有密切关系的信息,结合两公司住所地均在中山市XX工业区,独资设立新意念公司的黄某某同时是时泰公司的认缴并实际出资54万的原始大股东,时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佘映同时担任新意念公司的电商部经理,新意念公司与时泰公司关系紧密,新宏达公司只指控新意念公司帮助时泰公司许诺销售侵权产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此予以支持;由于网点、网页销售记录无其他证据佐证,依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时泰公司销售侵权产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相关网络销售侵权的指控意见,不予采纳。

.展示有侵权产品的产品宣传图册印制新意念公司的英文名称NewtimeplasticManufacturingLTD,图册印制的二维码链接新意念公司的相关信息,其中一个链接与“博士豚旗舰店”手机天猫店关联,该旗舰店名称“博士豚”的拼音与新意念公司的网店字号“boshitun”相同,且同在广东省中山市;由于涉案图册的内容大部分指向新意念公司,对该公司的产品进行了宣传,并无时泰公司的相关信息,新意念公司与时泰公司虽然关系紧密,但毕竟各自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仅该宣传图册无法充分体现新意念公司帮助时泰公司实施侵权行为,与宣传图册相关的许诺销售事实与时泰公司无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该帮助侵权的指控不予支持;由于新宏达公司在另案中提交的销售合同并无涉及本案的侵权产品,通过该销售合同确定的事实结合时泰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生产加工塑胶制品、游乐设施推定时泰公司存在制造、销售本案侵权产品的行为,依据不足,对该指控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亦不予支持;

4.新时代公司注册的“博士豚”商标被使用在时泰公司许诺销售的产品上;新时代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黄某某既是其认缴并实际出资198万的大股东,又是原始设立时泰公司并实际出资54万的大股东;两公司具有密切关系,可认定新宏达公司指控的新时代公司为侵权产品提供注册商标,帮助时泰公司实施许诺销售的侵权行为成立;

综上,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根据新宏达公司的指控,认定时泰公司实施了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新意念公司、新时代公司为时泰公司的许诺销售侵权行为提供了帮助,亦构成许诺销售侵权。新宏达公司的其他指控,没有充分依据,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法律责任如何承担的问题。时泰公司未经新宏达公司许可,实施了许诺销售落入新宏达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产品的行为,侵害了新宏达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新宏达公司要求时泰公司停止相应的侵权行为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新意念公司、新时代公司帮助侵权的行为亦应停止,并就其帮助行为承担连带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至于新宏达公司要求新意念公司、时泰公司、新时代公司于《中山日报》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公众的误认及对新宏大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由于新宏达公司未能证明其法人人格权益遭受侵害,故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其该项诉请,不予支持。

关于本案赔偿数额如何确定的问题。因新宏达公司在本案中未举证证实其因时泰公司侵权、新意念公司及新时代公司帮助侵权导致的实际损失以及时泰公司、新意念公司、新时代公司因此获得的利益,也无专利许可费予以参照适用,且主张法定赔偿,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专利类型为外观设计专利,外观对该类充气跳床游乐设施产品的消费影响较大,时泰公司在多个网站、网页许诺销售,结合相关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时泰公司、新意念公司、新时代公司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规模、侵权产品的销售单价等情况,以及新宏达公司为制止侵权所必要的合理支出,确实申请了保全证据公证、聘请律师参与诉讼必然存在的差旅费和代理费、相关支出应在两案中予以分摊,酌情确定时泰公司赔偿新宏达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共计80000元,新意念公司、新时代公司因其帮助许诺销售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黄某某作为新意念公司的股东,其未提供证据证明新意念公司的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故应对新意念公司连带赔偿款项亦承担连带责任。新宏达公司超出80000元数额部分的赔偿请求,以及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六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山市时泰日用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许诺销售侵害专利号ZL20093008XXXX.2、名称“充气跳床(四合一9114型)”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的行为;

二、中山市新意念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江西新时代塑胶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帮助中山市时泰日用制品有限公司许诺销售侵害专利号ZL20093008XXXX.2、名称“充气跳床(四合一9114型)”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的行为;

三、中山市时泰日用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中山新宏达日用制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共计80000元,中山市新意念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江西新时代塑胶实业有限公司对此负连带责任;

四、黄某某对上述第三项判决中中山市新意念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的应付连带赔偿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五、驳回中山新宏达日用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60元,由中山新宏达日用制品有限公司负担428元,中山市时泰日用制品有限公司负担2232元,中山市新意念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江西新时代塑胶实业有限公司对此负连带责任,黄某某对中山市新意念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应付连带部分负连带责任(该受理费已由中山新宏达日用制品有限公司预交,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不作退回,其同意中山市时泰日用制品有限公司、中山市新意念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江西新时代塑胶实业有限公司、黄某某应负担部分于上述判决履行期限内向其迳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六条的规定,本案需要强制执行的,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联链接

mqu.cn site.nuo.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