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传播侵权作品 情节严重将被判刑

发布时间: 2018-05-02 17:48:23

案情介绍:宋某在互联网开办个人网站,该网站是论坛模式,以发布广告和收取网站会员注册费获利。为增加网站人气,提高收益,宋某未经著作权人美国某公司许可,通过其自己的网站鼓励、放任网站会员发布、上传经封装的微软等侵权操作系统,下载贴供网站会员浏览、下载,网站注册会员中有下载权限者达2万余个。与宋某一起运营网站的黄某则上传经自己封装的微软等操作系统软件供会员下载使用,总计被浏览数近百万次,黄某还与第三方合作,从应用软件商处收取推广费用,非法获利100余万元。

法院审理:法院认为宋某、黄某的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且属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应追究两被告人刑事责任。鉴于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且积极退出违法所得,具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宋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元;被告人黄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二万元;被告人黄某某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审理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

“以营利为目的” 如何认定?

解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除销售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营利为目的”:(一)以在他人作品中刊登收费广告、捆绑第三方作品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二)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或者利用他人上传的侵权作品,在网站或者网页上提供刊登收费广告服务,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三)以会员制方式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收取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四)其他利用他人作品牟利的情形。

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侵权作品

哪些情形属于“严重情节”?

解答:首先,我国《刑法》对侵犯著作权罪的处罚有明确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侵犯著作权情形,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次,关于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侵权作品行为的定罪处罚标准问题,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美术、摄影、录像作品、录音录像制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二)传播他人作品的数量合计在五百件(部)以上的;(三)传播他人作品的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万次以上的;(四)以会员制方式传播他人作品,注册会员达到一千人以上的;(五)数额或者数量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六)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关联链接

mqu.cn site.nuo.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