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淘宝网店售卖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洞洞鞋”被判侵权赔5万元
发布时间: 2018-03-23 17:53:10一淘宝网店由于售卖带有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洞洞鞋”,被“洞洞鞋”商标所属公司克洛克斯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立即停止销售并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等。近日,禅城法院公布,该院审理后认定该网店构成侵权,判决其赔偿5万元。
案情网店售卖“洞洞鞋”成被告
2017年5月,在公证机构公证下,克洛克斯公司代理人从冷某网店购得标记上述商标的鞋子一双。经鉴定比对,该鞋子系假冒克洛克斯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同年11月,该公司向禅城法院提起诉讼。
克洛克斯有限公司表示,其品牌自2002年创立,现已公认为全功能时尚的轻便鞋。2003年,该公司的CROCS产品(特别是“洞洞鞋”)在全球掀起了一股风靡浪潮,其产品及商标在中国知名度极高。冷某作为同行,未经授权,销售带有该公司注册商标的鞋子。按照《商标法》有关规定,冷某大量存储、销售假冒克洛克斯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已构成侵权。该行为不但给该公司带来了严重的经济以及商品形象上的损失,还对其企业经营带来了恶劣的影响,故请求法院判令冷某停止销售任何与克洛克斯商标相同或近似标识的商品,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等。
根据支付宝方面提供的冷某淘宝店铺近三年的交易记录及近三个月的提现记录显示,该网店使用“CROCS”“卡骆”作为名称的产品交易金额达531067.43元。克洛克斯公司称,“卡骆班”“卡骆驰”均为克洛克斯鞋子通用的中文名称,涉案店铺主要销售侵害该公司商标的洞洞鞋,侵权产品不止一款。
判决网店侵权应赔偿5万元
禅城法院审理认为,该案被控侵权商品与克洛克斯公司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中的鞋为同一种商品,被控侵权商品及其吊牌、包装袋、购物袋所使用的商标与该公司注册商标构成相同。因此,法院判定冷某销售被控侵权商品行为属于侵害克洛克斯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关于损失赔偿额的问题,法院认为,因克洛克斯公司对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未举证证实,冷某因侵权所获利益仅凭支付宝提供的交易记录及提
现记录亦不足以确定。法院综合案情后,判决冷某赔偿克洛克斯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共5万元,请求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庭审时,被告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在电商平台购物要谨慎
法官表示,随着消费者对网络购物热情的不断高涨,国内电商平台现在正以蓬勃的态势发展,此不失为消费者与电商商家互惠互利、各取所需、共同发展的好方式,但电商商家的经营应秉承诚实信用的原则,提高自身法律意识,不能存有侥幸之心而利用网络销售的缺点售卖假冒伪劣商品,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此类商家将随时面临侵权诉讼并需作出数额不低的赔偿,商家应以此为戒。“售卖假冒伪劣商品对消费者来说是个‘坑’,对售卖者本身也是自掘坟墓。”
法官提醒,消费者在电商平台上购物也要谨慎小心,在未能看到商品实物的情况下,要学会多方比对,并从某些网页信息获取商品信息,如本案侵权商品售卖价远低于专柜正品价格,消费者即应提高警惕,避免出现以为是正品而购买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