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2017年度十大消费侵权案例出炉(摘编部分)

发布时间: 2018-03-16 15:18:27

日前,安徽省淮安市工商局发布2017年度淮安十大消费侵权案例,涉及虚假宣传、产品质量、消费欺诈等多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市工商局负责人指出,通过侵权案例的发布,将警示经营者守法诚信经营,提醒广大消费者提高警惕,注意防范消费陷阱,防止类似案例再度发生。同时通过案例提醒宣传,不断提高商品和服务的品质、消费环境的品质,发挥消费引领作用,创造你我的美好生活。

谎称器械能治病 虚假宣传被处罚

【案例简介】

2017年7月3日,淮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群众投诉举报,称该区某健康会所夸大宣传销售医疗器械,危害群众身体健康。接到投诉举报后,执法人员立即前往该会所检查,发现其销售净水器及养生仪时涉嫌虚假宣传治疗效果等违法行为,即对该会所进行立案调查。后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有关规定,责令该会所立即整改违法行为,罚款10000元。

【评析与提醒】

时下,一些不法商家抓住老年人防范意识弱,维权能力较低,通过授课、讲座等形式进行消费宣传,并提供所谓的免费体验、使用、品尝及买就赠等方式,宣传其商品具有保健或者治疗疾病的效果。老年人往往经不起忽悠,不能理性购物、科学消费,从而给身体和经济上带来伤害、造成损失。通过本案,提醒老年消费者提高消费维权意识,避免带来经济损失。

侵权又假冒 没收又罚款

【案例简介】

2017年6月20日,金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广州宝洁有限公司委托广州市至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打假人员张某举报,对该县某超市进行检查,发现货架上有标称广州宝洁有限公司产品的飘柔系列洗化用品。据该超市现场负责人叶某交代,上述洗化用品的供货商为史某。同日,史某送货至某百货商店,执法人员对车上货物进行检查,发现标称广州宝洁有限公司产品的海飞丝、潘婷、飘柔、舒肤佳系列洗化用品,打假人员张某对上述洗化用品进行初步鉴定,为假冒广州宝洁有限公司产品。后经依法鉴定:非宝洁公司产品,属于侵犯宝洁公司相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该局遂于当日立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没收扣押的飘柔、海飞丝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洗化用品,罚款人民币5500元。

【评析与提醒】

本案中的假冒洗化用品,假借知名品牌的市场效应,以远低于正品的价格在市场出售,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侵害了群众的利益,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从中也提醒相关监管部门,要从源头抓起,严厉打击假冒产品。

本案中的假冒洗化用品,假借知名品牌的市场效应,以远低于正品的价格在市场出售,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侵害了群众的利益,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从中也提醒相关监管部门,要从源头抓起,严厉打击假冒产品。

以假充真 商家赔偿8000元

【案例简介】

2017年5月9日,赵女士投诉反映,其于2016年7月24日在某家具城购买了一台写字台(电脑桌)和一台两门书橱,共8800元。商家承诺是欧洲胡桃木(发票上有写明),并承诺假一罚十。在家具的抽屉里刻有厂家的保证说明:“100%实木,假一罚十”。后在使用中她怀疑产品质量有问题,又咨询卖家,卖家联系厂家区域经理,坚持称是百分百的欧洲进口胡桃木(有电话录音),后经南京林业大学木材检测中心检测出是杨木。经调解,当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商家同意退货,退还检测费用1800元并额外赔偿赵女士8000元。

【评析与提醒】

经营者以杨木冒充进口胡桃木生产家具的行为,构成以假充真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中经营者的义务,属于欺诈行为,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网购普通食品 遭遇虚假宣传

【案例简介】

2017年9月2日,胡先生通过12315互联网平台投诉,反映其在某手机团购平台,购买洪泽区某粮油店产品,该公司在销售平台发布广告宣称:该产品具有健胃、保肝、促进红细胞生长等保健功效。收到货后,得知该产品为普通食品非保健品、药品,与实际不符合。胡先生认为,商家虚构使用商品的效果,虚假宣传功效,严重欺诈误导消费者,侵害消费者权益,要求商家承担退货,赔偿损失责任。后经洪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调,该粮油店赔偿胡先生500元。

【评析与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中有明确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也提醒消费者,审慎对待网络广告,对于远低于市场价的商品要小心,切忌贪图便宜,避免上当受骗。在购买商品时,要索取正规的购物发票。当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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