仿造销售他人专利高尔夫球包 广东东莞一公司被判销毁库存赔偿30万

发布时间: 2018-01-10 17:13:20

东莞时间网讯 半个月前,东莞市喜力克斯运动用品有限公司(下称“喜力克斯”)总经理张爱平收到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书,判决东莞市宏纶运动用品有限公司(下称“宏纶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至此,一场长达两年的维权官司终于尘埃落地。

原告:

被告侵犯发明专利权 索赔120万元

传统的高尔夫球包为软皮头套设计,在携带过程中如果不小心发生碰撞,昂贵的球杆就很容易受伤。这一点,或许很多高尔夫球爱好者都深有体会。

2011年,“喜力克斯”公司针对上述“痛点”,历经半年研发出“可伸缩式球袋”,为球袋装上了一个坚硬的升降式头套。在需要搬运、托运过程中,只需将球袋上方部分拉伸出来,坚硬的外壳就会阻挡住外界对球杆的损害。2011年10月25日,喜力克斯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上述发明专利申请,并成功通过授权。其后,该发明又相继获得日本、韩国、美国等多个国家的发明专利授权。

在该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书中,具体描述了该专利的技术特征,其内容包括:袋体上端的包口内部设有可沿包口轴向滑动的球杆保护罩,球杆保护罩与包口之间设有滑动机构,球杆保护罩通过滑动机构连接在包口内;滑动机构由径向设置在包口内部的滑杆和设置在球杆保护罩内的滑套组成。

喜力克斯公司总经理张爱平说,2014年下半年,他发现位于东莞塘厦的东莞市宏纶运动用品有限公司(下称“宏纶公司”)也生产、销售了他们专利产品。经细心求证,张爱平认为对方侵犯了其发明专利权,于是将对方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销毁用以生产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及库存的侵权产品,并赔偿相关损失及费用120万元。

被告:

原告专利保护范围不明确

对于喜力克斯公司的起诉,宏纶公司则反驳称,原告权利要求书中的保护范围不明确,不能清楚地限定专利保护的范围。

宏纶公司提出,原告的专利权利要求中描述的是球杆保护罩与包口之间设有一个滑动机构,就是说滑动机构应该在球杆保护罩与包口之间,但是宏纶公司生产的产品是在球杆保护罩内,并非设置在球杆保护罩与包口之间。

“而且原告权利要求书中,滑动机构是由滑杆和滑套组成,不包括其他元件,但我们生产的产品的滑动机构不仅有滑杆、滑套,还有一个弹簧,组成部分也不相同。”宏纶公司认为,原告专利中球杆保护罩的轴向滑动需要施引外力去拉或推,而其公司产品的滑杆上套有弹簧,包口可在弹力的作用下自动弹出,活动过程与原告专利所限定的不同。

法院:

“之间”指的是物质间客观的联系

针对宏纶公司的辩解,法院审理认为,“球杆保护罩与包口之间设有滑动机构”中的“之间”既包括物理意义上的相对位置关系,也包括物质间客观的联系,本案专利中的“之间”所指的是“球杆保护罩”与“包口”二者通过“滑动机构”相互联系,恰恰指的是物质间客观的联系,并非指位置关系。且该三者的关系在专利说明书附图中也已经清晰标注,因此被告关于原告权利要求范围不清楚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提出其产品的活动过程与原告专利不同的问题,法院认为,被诉侵权产品具备滑杆、滑套以及球杆保护罩沿包口轴向滑动的技术特征,张爱平专利权利要求并未限定轴向滑动的方式,因此虽然被诉侵权产品增加了弹簧的技术特征,但不影响其具备原告权利要求中的全部技术特征的判断。

法院因此认定,被诉侵权产品已落入原告专利权保护范围,已属于侵权行为。

最终,一审法院判令宏纶公司停止生产、销售张爱平高尔夫球袋发明专利权的侵权产品,并销毁库存的侵权产品。同时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专利的类型、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及被告的生产规模等因素,酌定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

一审判决后,宏纶公司不服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省高院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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