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首例!因卖假药获刑 建德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发布时间: 2018-06-14 17:29:16“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制度,生产、销售未经批准的药品,危害了不确定多数人的人身安全,危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6月11日,浙江杭州建德市法院对一起生产、销售假药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与以往不同的是,该案是杭州市食药领域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为非法牟利,按 摩针灸师卖起了“子宫肌瘤粉”
被告人何某,初中文化,2014年6月份左右,何某未经批准,租用建德市寿昌镇一出租房,准备开办“建德市一手堂道医养生馆”经营保健推拿业务。后又至浙江衢州开办了衢州市一手堂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在此期间,何某从山东某药厂购买无药品批准文号的膏药280余贴,之后以15元每贴的价格销售了100贴。
2016年9月以来,在未经相关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仅具备按 摩师、针灸师的执业资格的何某在未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从书本、网络等途径查找药方,雇佣被告人崔某、黄某在位于我市寿昌镇的一出租房内生产“子宫肌瘤粉”、“阳痿粉”、“乳房护理粉”、“经络粉”、“疼痛粉”。
何某同时将这些药品销售给自己在各地讲座的听众以及一些美容养生机构,其中部分药粉被用于美容店客户。案发后,相关部门自何某处查获疼痛膏药124贴、“子宫肌瘤粉”15100克、“乳房养护粉”3300克、“疼痛粉”5300克、“经络粉”3.3千克、“阳痿粉”2.85千克。经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药品无相关药品的生产批号,均按假药论处。
保障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检察机关提起刑附民公益诉讼
办案检察官认为,何某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威 胁了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条件。
2018年3月16日,建德市检察院在《检察日报》刊登公告,督促建议有权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和社会组织在公告期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告期满后,无机关、组织就何某生产、销售假药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违法行为人亦未采取有效措施收回已销售的假药并销毁。2018年5月2日,建德市检察院依法向建德市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法院支持诉讼请求
5月24日和6月11日,建德市法院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并进行了宣判。建德市检察院民行检察官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出庭起诉。
公益诉讼起诉人指出,药品质量关乎人体用药安全、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合法权益。被告人明知其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但为了追逐经济利益,私自在出租房内加工、生产假药并向不特定人员销售,其行为严重侵害了不特定人群的用药安全、身体健康和合法用药权利,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且已经销售的假药还有继续使用的可能,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的状态。
故被告人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因此,请求建德市法院判令被告人何某在全国性的报刊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刊登声明,召回已销售假药。
法院经审理后,公开进行了宣判:被告人何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4000元。被告人黄某、崔某也被判处相应的刑罚。同时,法院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判令何某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全国性的报刊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刊登声明,召回已销售的假药。
检察官说法
公益诉讼:2017年6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决定,该决定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检察机关可分别就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以及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分别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这标志着我国以立法形式正式确立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制度。
本案是杭州市首例食药领域的刑附民公益诉讼。根据法律规定,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履行法律赋予的公益诉讼职能,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依法追究了制售假药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侵权责任,有利于规范药品市场秩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通过案件的办理,有利于震慑不法牟利分子,有利于警示在追求经济利益的经营者,更有利于提醒广大消费者从确保自身的安全做起,共同维护好食品药品领域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