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网店销售非法食品、假药 店主被严惩
发布时间: 2018-08-28 17:03:37一些看起来高大上的“网红保健品”,被吹得神乎其神,备受青睐。但你知道吗,你所购买的“网红保健品”可能存在巨大风险。近日,南京市高淳区检察院就无证网店销售非法食品、假药案提起诉讼,店主郭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80万元,支付赔偿款265万元。□ 记者 龚振
【案件详情】
在社交平台上,一些看起来高大上的“网红保健品”,被吹得神乎其神,备受青睐。但你知道吗,你所购买的“网红保健品”可能存在巨大风险。近日,南京市高淳区检察院就提起了南京市首例食药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家住南京市高淳区的老李(化名)在淘宝网上一家名为“客家保健”的网店中购买了几盒保健品给家中老人服用。老人吃了一段时间后,并没有起到商家所宣传的降血压、降血糖的功效,老李意识到,他可能被骗了,遂到公安机关报了案。公安机关发现,除了老李外,南京还有不少市民也在该网店购买过同类产品,服用后同样没有任何功效。
经过深入调查,2016年1月至2017年7月间,郭某某为谋利,在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利用其在淘宝网上注册的“客家保健”网店,采取打广告招揽顾客的方式销售保健品。因其所售产品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问题,淘宝网曾多次对其作出下架、扣分等处罚,但郭某某仍继续销售。更令人震惊的是,经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院鉴定,郭某某销售的四类保健食品中,有三类含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属于法律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还有一类保健食品添加了药品成分,未经批准按假药论。上述产品共计售出6526次,销售金额达88万余元,范围遍布全国各地。
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免受侵害,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该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该案也系南京市首例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公益诉讼案件。
今年6月12日,法院公开审理此案,高淳区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因该案情节严重,社会影响大,审判庭采用“3名审判员+4名陪审员”的7人合议庭形式公开审理。
在庭审中,办案检察官围绕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和刑事阶段查明的事实对郭某某的行为进行了细致分析,并从法理层面深入阐述了郭某某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理据。
近日,该案进一审判决,店主郭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80万元;支付赔偿款265万元;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案件来源:扬子晚报
【律师说法】
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 刘晓建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三款规定:“在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国家禁用药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适用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郭某某在销售的保健品中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甚至是添加药品成分且未经批准,并实施销售的行为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生产、销售假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简称《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简称《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郭某某在网店中销售的保健品有非法添加药品成分且未按规定批准,涉嫌构成销售假药罪。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郭某某在网店中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保健品,涉案金额较大,情节严重,其行为涉嫌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原本是“三无”保健品,套一个精美的包装,再附上一份看不懂的外文说明,最后经过广告的美化和宣传,一份“网红保健品”就诞生了。因此,广大消费者在购买相关保健品时一定要“擦亮眼”,详细询问药品名称、国药准字号、制药厂、药品主要成分、治病原理、价格、售后保障等,不要盲从,当心这些“保健品”成为健康的杀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