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北海:查获侵权茅台酒 商家被罚款1万元
发布时间: 2017-11-15 17:54:16
近日,北海市工商局海城分局南珠工商所查处了一件涉嫌侵犯“茅台”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件,涉事商家被罚1万元。
当天,南珠工商所执法人员依法对一商场和小区仓库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于某在其铺面和仓库里有“茅台内供酒”出售。
经初步核查,当事人所销售的白酒涉嫌冒用“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称及注册商标,经清点共11件,每件12瓶,现场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进货发票及合法的进货单据等手续。
当事人所销售的白酒涉嫌冒用“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称及注册商标。为进一步调查当事人的经营行为,经分局批准,海城分局执法人员依法扣押这些商品,南珠工商所两名执法人员负责进一步的调查处理。
经过办案人员通过对现场的检查、扣押涉案物品、拍照取证、询问有关人员并制作笔录、收集有关书证等方式对该案进行了调查取证。
经查,当事人于某从2017年8月份,通过电话约定从一名推销白酒的人员购进“茅台内供酒”12件,每件12瓶,进行销售获利。进货价每件280元,销售价每件350元。于某已销售了1件,剩余11件被该局查获。据悉,被查扣11件“茅台内供酒”总价值3850元。
根据海城分局执法人员查明的事实,当事人于某属初次违法,且当事人认错态度好,比较配合执法人员询问和调查取证,并主动改正,违法经营额数较小,社会危害后果轻微。但当事人销售侵犯“茅台内供酒”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时间较长,其违法行为属一般违法情形。
综上,海城分局拟责令当事人于某停止侵犯“茅台”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犯“茅台”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茅台内供酒”11件;罚款人民币壹万元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