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

发布时间: 2018-01-10 16:57:47

安徽省宿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

《宿州市守信联合激励清单》《宿州市失信联合惩戒清单》的通知

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等关于“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总体要求,加快推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委签署发布的联合激励、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梳理形成了《宿州市守信联合激励清单》和《宿州市失信联合惩戒清单》(以下统一简称“清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实施方式

(一)各联合奖惩发起单位要制定行业奖惩细则,通过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定期向参与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部门提供失信惩戒、守信激励名单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动态更新。同时,相关名单信息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及“信用宿州”网站进行公示。

各联合奖惩参与部门收到相关奖惩名单后,根据《清单》规定的内容和职责权限依法依规对其实施联合奖惩。

各部门要依法依规规范守信、失信责任主体名单的产生和发布行为,对于从守信激励及失信惩戒名单中撤销的,相关部门应及时停止对其实施联合奖惩。

(二)建立奖惩效果定期通报机制,各部门每季度5日之前将联合奖惩措施的实施情况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进行报送和反馈。

二、宣传引导

各部门要通过新闻媒体、门户网站、“信用宿州”网站、“信用宿州”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渠道向社会曝光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典型案例,宣传联合奖惩的实施效果,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环境。

三、监督检查

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将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要求对各部门开展的联合奖惩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对于工作滞后进行通报约谈。

四、其他事项

本《清单》印发后,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将根据国家层面新发布的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备忘录情况,对《清单》进行及时更新。

各县区可参照执行或者自行制定联合激励和惩戒措施清单。

附件1:

宿州市守信联合激励清单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等关于“褒扬诚信”的总体要求,加快推进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宿州市守信联合激励机制,依据《关于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467号)、《关于实施优秀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加快推进青年信用体系建设的行动计划》(发改财金〔2016〕2012号)、《关于对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实施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2190号)、《关于印发对税务等领域信用A级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通知》(食药监办稽函〔2017〕71号)中的联合激励措施梳理形成了宿州市守信联合激励清单如下:

一、守信个人联合激励

守信个人是指优秀青年志愿者,即有良好的志愿服务记录、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5A级青年志愿者。

1.教育服务和管理

(1)鼓励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优秀青年志愿者。(市教育体育局负责)

(2)在评优评先、公派出国等遴选中,鼓励相关单位同等条件对优秀青年志愿者予以优先考虑。(市教育体育局、各有关部门负责)

(3)为符合规定的优秀青年志愿者提供职业培训补贴,优先安排各类培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体育局负责)

(4)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优秀志愿者,服务期满2年且考核合格的志愿者,3年内报考研究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市教育体育局、各有关部门负责)

2.就业和创新创业服务

(1)鼓励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优秀青年志愿者,将志愿活动情况纳入评优评先等活动的考评指标,对积极参加青年志愿活动的公务员,考核其道德品行时应注意了解相关情况。(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2)优先向优秀青年志愿者提供公共就业服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3)优秀青年志愿者优先获得中国青年企业家协会会员企业、中国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理事单位及有关项目合作单位实习、就业机会。对优秀大学生志愿者,优先推荐参加各级大学生骨干培养学校及中央国家机关大学生(“紫光阁”)实习计划。(团市委负责)

(4)对优秀青年志愿者担任法人代表的企业,在税收管理、企业债发行等行政审批事项受理中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部分申报材料(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提供的材料除外)不齐备的,如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可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相关部门负责)

(5)对创业的优秀青年志愿者,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中国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提供的创业培训、金融扶持、孵化器(中国青年创业社区)入驻等专业服务。(团市委负责)

(6)优秀青年志愿者所创企业,经营状况良好的,由中国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授予相关证书或牌匾,帮助企业开拓市场。(团市委负责)

(7)对优秀青年志愿者,按照有关规定,在专利申请、商标注册和版权登记等方面提供法律允许范围内的优先、加快服务。(市科技局、市工商局、市文广新局(旅游局)负责)

(8)对优秀青年志愿者担任法人代表的企业,按照下列条件使用海关进出口便利化措施。企业信用等级为认证企业的,适用以下便利化措施:①适用较低进出口货物查验率;②简化进出口货物单证审核;③优先办理进出口货物通关手续;④海关优先为企业设立协调员,解决企业进出口通关问题;⑤享受AEO互认国家或地区海关提供的通关便利措施。

企业信用等级为一般信用企业的,海关优先对其开展信用培育或提供相关培训。(宿州海关负责)

(9)优先向优秀青年志愿者提供优质的工商登记指导和便利的登记注册服务。对优秀青年志愿者投资设立的无债权债务或未开业企业优先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市工商局负责)

3.社会保障服务

(1)在优秀青年志愿者为其直系亲属申办入住公办养老机构时提供便利,对符合条件的给予适当养老服务补贴。(市民政局、市卫计委负责)

(2)在婚姻登记服务、颁证服务与婚姻家庭辅导服务等方面对优秀青年志愿者提供便利;在收养工作中将家庭成员参与志愿服务情况作为判断家庭收养能力的一个因素。(市民政局负责)

(3)在申请危房改造方面对符合条件的优秀青年志愿者提供便利和优惠。(市住建委负责)

(4)在办理中小城市落户或者大城市居住证等方面对优秀青年志愿者提供便利。(市公安局负责)

4.金融与住房租赁服务

(1)作为优良信用记录记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人行宿州市支行负责)

(2)作为银行等金融机构授信融资贷款的参考条件。(人行宿州市支行、宿州银监分局负责)

(3)将符合条件的优秀青年志愿者优先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市住建委负责)

5.文化生活服务

(1)鼓励博物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美术馆、体育场馆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和公园、旅游景点等场所,给予优秀青年志愿者免票游览、使用或票价优惠等便利服务。(市文广新(旅游局)、市教育体育局负责)

(2)鼓励城市交通系统给予优秀青年志愿者购票优惠政策。(市交通局负责)

6.评先树优

(1)在文明单位评选中,将优秀青年志愿者比例纳入考评指标体系。(市文明办负责)

(2)在道德模范、五一劳动奖章、五四奖章、三八红旗手、中国青年科技奖等评选中,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优秀青年志愿者。(市文明办、团市委、市科技局负责)

7.其他

按现行政策规定,对家庭困难的优秀青年志愿者给予必要的补贴,对在偏远地区开展志愿服务的青年志愿者发放特殊津贴。(市财政局(国资委)负责)

二、守信企业激励措施

守信企业是指,①海关高级认证企业;

②税务机关公告发布的纳税信用 A 级纳税人;

③连续三年在食品药品领域无违法违规记录的和在税务等领域信用A级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

④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并公布的严格遵守《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遵从认证业务规则、拥有良好的认证服务记录、具有较高信用评价等级,且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无失信记录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

8.项目审批服务和管理

(1)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根据实际情况实施“容错受理”等便利服务,部分申报材料(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除外)不齐备的,如行政相对人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可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负责)

(2)企业债发行过程中,鼓励发行人披露纳税信用级别信息,增强发行人的市场认可度,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负责)

(3)在粮食、棉花等进出口配额分配中,可以将申请人信用状况与获得配额难易程度或配额数量挂钩,给予一定激励措施。 (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负责)

(4)在企业境外发债备案管理中,同等条件下加快办理进度,适时选择开展年度发债额度一次核定、分期分批发行试点。 (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负责)

(5)A级纳税人在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中,招标人确需投标人提交纳税证明和进出口证明的,可以简化相关手续。 (市公管局负责)

(6)政府建设运营的电子招标投标平台在委托认证服务机构时,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无失信记录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市公管局负责)

(7)在战略性新兴产业融资担保风险补偿金试点工作中,对于纳入风险补偿支持范围的A级纳税人企业,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负责)

(8)在专项建设基金项目申报筛选中,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负责)

(9)重大项目稽查中,对于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专项稽查过程中,可适当减少抽查比例。 (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负责)

(10)支持各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在法律法规和自身职权范围内,采取更多的激励措施。(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负责)

9.价格检查

在价格执法检查中,适当减少A级纳税人和信用A级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抽查频次。(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负责)

10.税收服务和管理

(1)主动向社会公告年度A级纳税人名单。(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

(2)一般纳税人可单次领取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时即时办理。(市国税局负责)

(3)普通发票按需领用。(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

(4)连续3年被评为A级信用级别(简称3连A)的纳税人、海关高级认证企业、信用A级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和无失信记录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由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帮助办理涉税事项。(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

(5)纳税信用A级出口企业可评为出口企业管理一类企业,可享受以下便利措施:① 国税机关受理出口退(免)税正式申报后,经核对申报信息齐全无误的,即可办理出口退(免)税;②在国家下达的出口退税计划内,可优先安排该类企业办理出口退税;③国税机关可向该类企业提供绿色办税通道(特约服务区),并建立重点联系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并定期联系企业。(市国税局负责)

(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市国税局负责)

(7)海关高级认证企业,除专项、专案检查等外,可免除税务检查。(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

(8)连续三年在食品药品领域无违法违规记录和在税务等领域信用A级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除有因检查和计划安排除外,不再增加日常监督检查频次。(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

11.政府采购及财政资金使用

(1)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时,将企业纳税信用状况作为参考条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A 级纳税人。(市财政局(国资委)负责)

(2)给予政府采购活动便利和优惠,将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列入政府集中采购招标的评审指标,参照财务状况指标给予适当分值,或对海关高级认证企业信用予以加分。(市财政局(国资委)负责)

(3)在实施政府性资金项目安排时,将无失信记录电子认证服务机构作为重要参考,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负责)

(4)取得政府资金支持给予便利和优惠。(市财政局(国资委)负责)

(5)不属于出口退税审核关注信息中关注企业级别为一至三级的自营出口企业,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市财政局(国资委)负责)

12.产业领域

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给予便利和优惠。(市经信委负责)

13.社会保障领域

办理社保等业务时给予提前预约、优先办理、简化流程享受企业绿色通道,实施快捷服务等必要便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14.土地使用和管理

在政府招标供应土地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给予必要便利。(市国土局负责)

15.环境保护领域

(1)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等环境保护许可事项,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支持。(市环保局负责)

(2)日常监管中,在无举报情况下,适当减少监管频次。(市环保局负责)

16.商务服务和管理

(1)办理商务领域相关行政审批事项时,给予优先处理的便利政策,缩减办证的时间。(市商务局负责)

(2)在举办和组织企业参加经贸展览会、论坛、洽谈会及有关国际会议时给予优先考虑。(市商务局负责)

(3)优先提供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诉讼维权等知识产权方面服务。(市科技局、市商务局负责)

17.运输便利化

(1)优先办理车辆通关手续。(市交通局负责)

(2)优先核发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市交通局负责)

18.工商行政管理

(1)将纳税信用 A 级纳税人、信用A级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和无失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在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进行公告。(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市工商局负责)

(2)对海关高级认证企业,优先提供有关合同法律法规方面的咨询、培训、宣传和受理调节合同纠纷;给予国内市场产品免检或降低抽检比例;在办理企业变更登记、行政许可、动产抵押登记,实行绿色通道,及时优先受理,缩短办理时间。(市工商局负责)

19.检验检疫

(1)优先安排查验放行、由口岸放行的参展免办 CCC 认证货物退运出境时,采取复出核销的便捷措施办理。(宿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

(2)办理目录外3C和3C证书时,予以优先处理。(市质监局负责)

20.食品药品监管

建立绿色通道,在办理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审批事项时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便利服务。(市食药监局负责)

21.给予安全生产管理支持

在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提出申请后,第一时间深入企业现场办公,帮助解决有关问题,依法对企业发展提供法律和政策支持。(市安监局负责)

22.文明单位、五一劳动奖章、先进社会组织等评选

(1)将纳税信用 A 级纳税人、海关高级认证企业、信用A级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和无失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情况,作为评选文明单位的参考条件。(市文明办负责)

(2)在评选先进社会组织时予以优先考虑。(市文明办、市民政局负责)

23.其他激励措施

(1)给予重点支持,出台优惠政策、便利化服务措施时,优先选择试点。(各有关部门负责)

(2)作为各部门在本行业、本领域内向企业和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嘉奖和表彰等荣誉性称号的重要参考,优先给予奖励和表彰。(各有关部门负责)

附件2:

宿州市失信联合惩戒清单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等关于“惩戒失信”的总体要求,加快推进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宿州市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依据《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5〕2045号)、《关于对违法失信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5〕3062号)、《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41号)、《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001号)、《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580号)、《关于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962号)、《关于对严重质量违法失信行为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2202号)、《关于对电子商务及分享经济领域炒信行为相关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行动计划》(发改财金〔2016〕2370号)、《关于对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2641号)、《关于对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2796号)、《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6版)》(发改财金〔2016〕2798号)、《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法〔2016〕285号)、《关于对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274号)、《关于对农资领域严重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346号)、《关于对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454号)、《关于对电力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运行〔2017〕946号)、《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427号)、《“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文明办〔2014〕4号)、《关于对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1206号)、《关于对盐行业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经体〔2017〕1164号)、《关于在电子认证服务行业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844号)、《关于对运输物流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运行〔2017〕1553号)、《关于对保险领域违法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1579号)、《关于对石油天然气行业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运行〔2017〕1455号)中的联合惩戒措施梳理形成了宿州市失信联合惩戒清单如下:

一、联合惩戒对象

联合惩戒对象为国家各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认定要求惩戒的对象。

1.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的对象

违背市场竞争准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存在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制假售假、未履行信息公示义务等违法行为,被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企业严重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企业法人和自然人股东、其他相关人员。

2.对违法失信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对象

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市场禁入的上市公司及相关机构和人员等责任主体,包括:(1)上市公司;(2)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人员;(3)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人员;(4)上市公司收购人、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或者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各方(含一致行动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人员。其中,以违法失信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人员为主。

3.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对象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4.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对象

在安全生产领域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的负责人、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等。

5.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对象

在环境保护领域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

6.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的对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食品(含食品添加剂)、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者。该生产经营者为企业的,联合惩戒对象为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该生产经营者为其他经济组织的,联合惩戒对象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负责人;该生产经营者为自然人的,联合惩戒对象为本人。

7.对严重质量违法失信行为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对象

违反产品质量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经过质检部门认定存在严重质量违法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

8.对电子商务及分享经济领域炒信行为相关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对象

鼓励企业签署反炒信信息共享协议,参与联合行动,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定期共享“炒信黑名单”(“黑名单”是指组织、参与、协助“炒信”的各类主体,包括但不限于为炒信行为提供账号服务、数据服务、技术服务、物流服务、资金服务、信息传播服务的单位、个人、网站、移动应用程序等)信息,并在采取联合行动的企业内部对“炒信”行为责任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进行联合惩戒。

9.对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对象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确定的在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中存在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截留挪用、拖欠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到期债务等失信、失范行为的单位、组织和有关人员。

10.对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对象

在依法开展的政府统计调查中,编造虚假统计数据、虚报(瞒报)统计数据数额较大或者虚报率(瞒报率)较高,经统计部门根据《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国家统计局公告2014年第3号)等有关法规规定,依法认定并通过国家统计局网站公示的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

11.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对象

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4号)等有关规定,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中所列明的当事人(以下简称当事人)。当事人为自然人的,惩戒的对象为当事人本人;当事人为企业的,惩戒的对象为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负责人;当事人为其他经济组织的,惩戒的对象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负责人、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负责人;当事人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惩戒的对象为中介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相关从业人员。

12.对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对象

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下列人员: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以及其他招标从业人员。

13.对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对象

交通运输部门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界定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和相关责任主体有关事项的通知》(交办公路〔2017〕8号)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公布的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的相关责任主体。包括:货运源头单位、道路运输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货运车辆和货运车辆驾驶人。

14.对农资生产经营领域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对象

在农资生产经营领域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15.对金融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对象

列入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的当事人。当事人为企业的,联合惩戒对象为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直接责任的从业人员;当事人为社会组织的,联合惩戒对象为社会组织及其法定代表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工作人员;当事人为自然人的,惩戒对象为自然人本人。

16.对电力行业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对象

违反电力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经政府主管部门认定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并纳入电力行业“黑名单”的市场主体及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其他相关人员。所指的电力行业市场主体包括发电企业、电网企业、交易机构、调度机构、售电企业及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

17.对海关认定的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对象

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25号,以下简称《信用办法》)认定的海关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8.对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所有失信被执行人,以及被人民法院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的其他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对象

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时,即为被执行人本人;失信被执行人为单位时,还包括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

19.对房地产领域开发经营活动中存在失信行为的相关机构及人员等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对象

联合惩戒对象主要指在房地产领域开发经营活动中存在失信行为的相关机构及人员等责任主体(以下简称惩戒对象),包括:(1)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物业管理企业(以下统称失信房地产企业);(2)失信房地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从业人员(以下统称失信人员)。

20.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食盐和非食用盐产品生产经营者实施联合惩戒的对象

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公布的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食盐和非食用盐产品生产经营者。该生产经营者为企业的,联合惩戒对象为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该生产经营者为其他经济组织的,联合惩戒对象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负责人;该生产经营者为自然人的,联合惩戒对象为本人。

21.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实施联合惩戒的对象

相关单位认定并公布的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未经许可从事电子认证服务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失信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以下简称“失信人员”)。“严重失信行为”是指不遵守法律法规、未严格按照认证业务规则操作,并对消费者权益造成严重损害的行为。

22.对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并被列入运输物流行业“黑名单”的市场主体及其相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对象

违反运输物流行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违背诚实守信原则,经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并被列入运输物流行业“黑名单”的市场主体及负有直接责任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挂靠货车实际所有人及相关人员。所指的运输物流行业市场主体为从事运输、仓储、配送、代理、包装、流通加工、快递、信息服务等物流相关业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23.对在保险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对象

保险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认定的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各类保险机构、保险从业人员以及与保险市场活动相关的其他机构和人员。

24. 对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并被列入石油天然气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市场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对象

石油天然气行业从事勘探开发、储运、加工炼制、批发零售及进出口等业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并被列入石油天然气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市场主体。该市场主体为企业的,联合惩戒对象为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该市场主体为其他经济组织的,联合惩戒对象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负责人;该市场主体为自然人的,联合惩戒对象为本人。

二、联合惩戒措施

25.依法处理财政违法违规行为(市财政局(国资委)负责)

对失信责任主体违反预算管理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26.依法限制财政补助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市财政局(国资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各部门在主管领域内依法限制失信责任主体申请财政补助、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对违法失信当事人,特别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各机构相关责任人员,限制补贴性资金支持。

27.依法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市公管局、市财政局(国资委)负责)

依法限制失信责任主体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对违法失信当事人,特别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各机构相关责任人员,在一定期限内禁止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28.作为选择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参考(市财政局(国资委)、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负责)

将失信责任主体相关信息作为选择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依据或参考。

公共服务领域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由宿州市财政局(国资委)牵头负责;传统的基础设施领域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由宿州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牵头负责。

29.从严审核债券发行(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负责)

对失信责任主体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券从严审核;对违法失信当事人,特别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券。从严审核企业债券发行、依法限制公司债券发行,限制注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在股票发行审核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审核中,将其严重失信信息作为重要参考。

30.限制境内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或者限制成为股权激励对象(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国资委)负责)

对失信责任主体为境内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中止其股权激励计划或终止其股权激励对象行权资格;对违法失信的境内上市公司,限制其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对违法失信的境内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人员,限制其成为股权激励对象。

31.金融机构融资授信时审慎性参考(人行宿州市支行、市金融办负责)

引导各金融机构在融资授信时查询拟授信对象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为失信责任主体,对拟授信对象为失信责任主体的从严审核。

32.享受优惠性政策认定参考(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在实施优惠性政策时,查询相关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为失信责任主体,对其享受该政策时审慎性参考;

对失信责任主体停止执行生产经营单位享受的优惠政策,或者对其关于优惠政策的申请不予批准;

对于享受环保电价加价的燃煤电厂,没收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排放超标相应时段的环保电价款,并从重处以罚款;

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存在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等违法行为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停止执行已经享受的环境保护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

停止执行相关财政性资金支持,或者限制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

停止执行投资等领域相关优惠性政策,或者对其关于享受相关优惠性政策的申请不予批准;

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33.依法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对失信责任主体申请参与、取得或者终止其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依法进行必要限制。

34.依法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市国土局负责)

对失信责任主体在取得政府供应土地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

35.依法限制参与招标代理活动(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市经信委、市住建委、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公管局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对失信责任主体(失信被执行人)的处理方法和评标标准,在评标阶段,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委员会应当查询投标人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对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活动依法予以限制;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参加投标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查询。联合体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成员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联合体视为失信被执行人。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开展招标事宜的,应当查询其失信被执行人信息,鼓励优先选择无失信记录的招标代理机构。

36.依法限制受让收费公路权益(市交通局负责)

依法限制失信责任主体受让收费公路权益;

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不得受让收费公路权益。

37.加大进出口货物监管力度(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

在失信责任主体申请办理通关业务时,对其进出口货物加大监管力度,加强单证审核。

38.加强安全监管监察(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对失信责任主体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予以限制;

限制从事药品、食品等行业,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作为从事药品、食品安全行业从严审批的参考;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矿山生产、安全评价等行业;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担任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按规定程序要求变更;

加大执法检查频次;

作为重点监管监察对象,建立常态化暗查暗访机制,不定期开展抽查;

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对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安全培训;

暂停对其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对已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撤销其证书;

依法依规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责任人实施市场禁入;

发现有新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根据安全生产风险水平,上调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费率;

在向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嘉奖和表彰等荣誉性称号时,应当参考其安全生产信用状况,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不予颁发政府荣誉。

39.依法限制取得生产等许可(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对失信责任主体申请生产等许可证予以限制;

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相关责任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得担任相关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已经担任的依法责令办理变更登记;

限制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发布广告;

限制在认证行业执业,要求认证机构暂停或者撤销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相关认证证书。对失信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

40.加强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

将失信责任主体违法失信行为纳入检验检疫进出口企业信用管理系统,依据《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对其进行信用评级和监管;

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石油天然气行业严重违法失信主体,直接列为出入境检验检疫信用D级,实行限制性管理措施。

41.加强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市财政局(国资委)负责)

失信责任主体为个人的,依法限制其担任国有独资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及国有资本控股或参股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及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提出其不再担任相关职务的意见。

42.依法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市编办负责)

失信责任主体为个人的,依法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43.依法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限制招录(聘)失信人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44.加强日常监管检查(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将失信责任主体和以失信责任主体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单位,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并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45.通过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市工商局负责)

协调相关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向社会公布失信责任主体信息。

将违法失信信息通过“信用宿州”网站、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46.依法限制参评文明单位、道德模范(市文明办负责)

对于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领导成员为失信责任主体的,不得参加文明单位、道德模范评选,已经取得文明单位、道德模范荣誉称号的予以撤销;

对失信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不得授予道德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称号,已获得荣誉称号的予以撤销。

47.强化税务管理(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

公开D级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名单,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

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将出口企业退税管理类别直接定为四类,出口退税从严审核;

缩短纳税评估周期,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

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

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惩戒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48.阻止出境(市公安局负责)

对欠缴查补税款的当事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出境。

49.限制担任相关职务(市财政局(国资委)、市工商局负责)

因税收违法行为,触犯刑事法律,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当事人,限制其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及经理。依法限制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

50.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评标活动(市公管局、市财政局(国资委)、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负责)

依法建立的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在对评标专家聘用审核及日常管理时,应当查询有关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不得聘用失信被执行人为评标专家。对评标专家在聘用期间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应及时清退。

51.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招标从业活动(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聘用招标从业人员前,应当明确规定对失信被执行人的处理办法,查询相关人员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对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招标从业人员应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52.鼓励和指导企业参与电子商务领域联合惩戒(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委宣传部等相关部门负责)

对参加联合行动的企业提供的“炒信”主体,根据“炒信”行为严重程度和社会影响,其他企业要依据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前提下与用户签订的协议以及各企业制定的规范,联合采取以下惩戒措施:限制新设立账户、屏蔽或删除现有账户、限制发布商品及服务、限制参加各类营销或促销活动、扣除信用积分、降低信用等级、限制提供互联网金融服务、限制账户权限权利、在搜索结果中标注风险、限制严重失信寄递物流企业入驻电子商务平台、辞退并通报建议同业机构不予录用严重失信寄递物流从业人员、查封或删除社交媒体账号、限制网络广告推广。

53.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限制住宿较高星级宾馆、酒店;

限制其享受旅行社提供的旅游相关的其他服务;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在获得旅游等级评定的度假区等旅游企业消费;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购买房产、土地等不动产;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的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54.限制新的科技扶持项目 (市科技局负责)

严重失信行为计入科研信用记录,并依据有关规定暂停审批其新的科技项目扶持资金申报等。

55.撤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市环保局、市交通局负责)

对弄虚作假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撤销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

56.依法严格道路运输市场准入(市交通局负责)

对失信当事人进入道路运输市场依法实行限制性管理措施。

57.供驾驶证审验换发时参考(市公安局负责)

将失信当事人违法超限超载记分情况,作为其驾驶证通过审验和换发的重要参考。

58.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实施惩戒(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惩戒措施。

59.记入个人信用记录和诚信档案(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将失信人员有关信息记入个人信用记录和诚信档案,在一定时期内不得从事相关行业工作,不能取得有关专业职称。

60.将公司进行退市处理(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市供电公司)

将失信电力行业主体强制退出电力市场,在政府市场主体目录中移除,在电力交易机构取消电力交易注册。对售电公司电力交易机构3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电力交易注册申请。

2017年11月15日

宿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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