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门市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联合惩戒的实施...
发布时间: 2017-12-26 16:59:16江苏省海门市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海门工业园区管委会,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门市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6日
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联合惩戒的
实施办法(试行)
为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根据《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江苏省严重失信黑名单社会公示管理办法》(苏政办发〔2014〕11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针对失信被执行人的联合惩戒实施办法。
一、联合惩戒对象认定
联合惩戒对象为经海门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决定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的失信被执行人。
失信被执行人包括自然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联合惩戒实施要件
(一)确定惩戒对象信息。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法院根据执行案件的办理权限,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决定是否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法院应确定其失信相关信息,并向海门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报送,失信信息应包括:
1.法人或其它组织:案号、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执行依据的制作单位和文号、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立案时间、执行法院。
2.自然人:案号、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执行依据的制作单位和文号、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立案时间、执行法院。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院要将符合纳入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名单,要建立严格操作规程和审核纠错机制,确保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准确规范。对依法不宜公开失信信息的被执行人,要通报其所在单位,由其所在单位依纪依法处理。
(二)共享惩戒对象信息。法院于每月的10号前将上月已决定纳入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报送市信用办,由市信用办负责将法院报送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及时推送给各联合惩戒部门,未建立联合惩戒共享信息系统时,可通过文件方式发送。各部门收到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或法院要求协助执行事项后,应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实施联合惩戒措施,不应对生效法律文书和要求协助执行事项进行审查。对法律文书或法院要求事项有异议的,可向法院提出审查建议,但不应拒绝受理或拒绝实施相应惩戒措施。
(三)惩戒风险提示与救济。法院在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时,应当告知有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风险提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纠正的,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纠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纠正;理由不成立的,决定驳回。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对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纠正申请,法院认为理由不成立,作出驳回决定时,应当告知其申请复议的权利和期限。
(四)屏蔽与撤销惩戒措施。失信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或案件依法终结执行等,法院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屏蔽其失信信息,并告知市信用办,由市信用办通知各联合惩戒部门按规程撤销惩戒措施。失信被执行人也可持法院的结案通知书等文书到市信用办要求撤销惩戒措施。失信被执行人提供有效执行担保请求解除失信惩戒措施的,由法院审查决定。
三、联合惩戒重点措施
各部门要按照确定的联合惩戒措施,结合实际,制定部门实施惩戒的操作流程,重点实施六大惩戒、八类限制:
(一)六大惩戒
1.冻结金融资产。对属于债务纠纷的失信被执行人,执行金融资产冻结。法院可根据案件执行需要,要求各金融机构对失信被执行人的银行资产、有价证券等金融资产进行冻结,各金融机构应积极协助法院查询金融资产,开展资产冻结工作。(责任单位:法院、人行海门市支行、在海各相关金融机构)
2.查扣名下车辆。对失信被执行人名下车辆进行查扣,法院可根据案件执行需要,查扣失信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各有关部门应积极协助法院查询失信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信息,并协助进行依法查扣。(责任单位:公安局、交通局)
3.加大曝光力度。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由面到点的全方位曝光,除了进行报纸、电视、网络、电子广告牌等途径的面曝光,还要进行针对其生活圈的点曝光。一是制作失信海报、警示单、大头贴,在失信被执行人生活与工作区范围内张贴、散发;二是更改手机铃声,将失信被执行人的手机铃声强制更改为失信提示铃声;三是手机短信提示,向每一位与失信被执行人进行电话联系的联系人推送失信提示短信。各通信运营商要积极配合法院做好手机号码查询、铃声更改与短信推送工作。(责任单位:海门日报、海门电视台、网信办、各通信运营商等部门)
4.进行刑事惩戒。对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以及其他妨碍执行,构成犯罪的,要及时依法侦查、提起公诉和审判。公安、检察机关和法院要积极协同、努力配合,共同做好刑事惩戒工作。(责任单位:公安局、检察院、法院)
5.实行悬赏公告。属于债务纠纷的失信被执行人,有转移资产嫌疑,债权人为保护自身资产权益,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且愿意承担悬赏相关费用,在明确相关细节后,法院实行失信悬赏公告,专门用于失信被执行人藏匿资产查找。试行与中国人保建立悬赏保险机制。(责任单位:法院、中国人保海门分公司)
6.强化日常监管。将失信被执行人和以失信被执行人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单位,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并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采取更进一步的行政监管措施。(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局、各行业主管部门)
(二)八类限制
1.从业限制。
(1)限制设立金融类公司。将失信被执行人相关信息作为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及参股、收购银行业金融机构审批的审慎性参考,作为设立证券公司分支机构审批的审慎性参考。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小额贷款、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典当行等。(责任单位:金融办、人行海门市支行、商务局、行政审批局)
(2)限制发行债券。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公开发行企业债券。(责任单位:发改委)
(3)限制设立社会组织。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作为发起设立社会组织审批登记的参考,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发起设立社会组织。(责任单位:民政局)
(4)限制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或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有关部门应协助法院查询政府采购项目信息;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或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责任单位:财政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部门)
2.补贴与政策限制。
(1)限制获取政府补贴。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请政府补贴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责任单位:财政局、人社局)
(2)限制获得政策支持。政策执行部门应对政策申请人进行信用审查,将申请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失信信息作为其享受政策扶持的审慎性参考。(责任单位:行政审批局、商务局、发改委、科技局、国税局、地税局、市场监管局、物价局等)
3.任职资格限制。
(1)限制担任国企高管。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限制其担任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国有股权方派出或推荐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按照有关程序依法免去其职务(下同)。(责任单位:财政局)
(2)限制担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限制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责任单位:编办)
(3)限制担任金融企业高管。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限制担任银行、证券、保险、保险中介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典当行等金融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单位:金融办、人行海门市支行、商务局、行政审批局)
(4)限制担任社会组织负责人。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限制其登记或备案为社会组织负责人。(责任单位:民政局)
(5)限制招录(聘)为公务人员。限制招录(聘)失信被执行人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职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确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其失信情况应作为其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参考。(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编办、人社局)
(6)限制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作为组织推荐的各级党代会代表、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候选人。(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
4.准入资格限制。
(1)限制海关认证。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成为海关认证企业;在失信被执行人办理通关业务时,实施严密监管,加强单证审核或布控查验。(南通海关驻海门办事处)
(2)限制从事药品、食品等行业。对失信被执行人从事药品、食品安全行业从严审批;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和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行业;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担任上述行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按规定程序要求予以变更。(责任单位:审批局、市场监管局、安监局等)
(3)限制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参与投标、招标代理、评标和招标从业活动。(责任单位: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4)限制房地产、建筑企业资质。将房地产、建筑企业不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情况,记入房地产和建筑市场信用档案,并向社会披露,对其企业资质作出限制。(责任单位:住建局)
5.荣誉和授信限制。
(1)限制授予文明单位、道德模范、重合同守信用单位、慈善类奖项。将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情况作为评选文明单位、重合同守信用单位的前置条件。有关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参加上述荣誉、奖项的评选。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参加道德模范、慈善类奖项评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后,在评的与已获得的相关荣誉、奖项等应视情况予以撤销。(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文明办、市场监管局、总工会、团市委)
(2)限制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荣誉。有关部门应协助法院查询失信被执行人的律师身份信息、律师事务所登记信息;失信被执行人为律师、律师事务所的,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参与评先、评优。(责任单位:司法局)
(3)限制建筑领域评比达标表彰。有关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取消参加评优评先资格,不得参与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各类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后,在评的与已获得的相关称号、奖项要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责任单位:住建局)
(4)限制授信。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融资授信时要查询拟授信对象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对拟授信对象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要从严审核。(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海门支行)
6.市场交易限制。
(1)限制从事不动产交易、国有资产交易。有关部门应协助法院查询不动产登记情况,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房产、土地等不动产交易;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从事不动产资源开发利用,限制参与国有资产产权交易。(责任单位:国土局、住建局)
(2)限制国有自然资源利用。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报水流、荒地、滩涂等国有自然资源利用项目,以及重点自然资源保护建设项目;限制驯养、繁殖野生动物资源。(责任单位:国土局)
7.社会消费限制。
(1)限制乘坐火车、飞机。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乘坐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民航飞机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交通工具。(责任单位:交通局)
(2)限制住宿宾馆饭店。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住宿四星级以上宾馆饭店、国家一级以上酒店及其他高消费住宿场所。(责任单位:商务局、公安局)
(3)限制高消费娱乐。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在高消费娱乐场所消费。(责任单位:文广新局)
(4)限制高消费旅游。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参加旅行社组织的团队旅游,以及享受旅行社提供的与旅游相关的其他服务;对失信被执行人在获得旅游等级评定的度假区内或旅游企业内消费实行限额控制。(责任单位:商务局(旅游局))
(5)限制医疗特需服务。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享受医疗特需服务。(责任单位:卫计委)
(6)限制子女就读高收费学校。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其财产支付子女入学、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责任单位:教育局)
(7)限制购买具有现金价值保险。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支付高额保费购买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产品。(责任单位:在海各保险机构)
(8)限制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等。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责任单位:住建局、国税局、地税局)
8.出入境限制。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出入境。有关部门应协助法院依法查询失信被执行人身份、出入境证件信息;协助依法查找、控制下落不明的失信被执行人,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出入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查询符合一定条件的手机定位信息;协助查询涉及刑事案件的失信被执行人实名登记的固定电话和手机号码。(责任单位:公安局、检察院、各通信运营商)
四、加大惩戒推进力度
(一)建立工作推进机制。由市信用办牵头指导,市人民法院具体负责推进,各有关部门主动积极配合,加快建立并完善对失信被执行人开展联合惩戒的工作机制。一是梳理操作流程,根据部门责任,梳理并确定各部门实施惩戒的操作流程,并将之固化;二是成立工作机制,根据内设职能,明确各部门具体负责的责任科室,将工作分解到科室、落实到个人;三是加强工作联系,积极与市信用办、法院保持联系,建立畅通的沟通渠道。
(二)提倡加强事先预防。各有关部门在办理权责清单范围内相关权力事项时,要通过海门信用网或提请海门市信用办查询使用行政相对人信用记录,并依法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鼓励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结合各自主管领域、业务范围、经营活动,查询并使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
(三)实施部门责任追究。信用联合惩戒工作列入市综治考核,各联合惩戒实施部门要高度重视并按要求认真开展联合惩戒工作,对拒绝开展联合惩戒,或惩戒措施推进不利的部门,要向全市进行通报;有包庇失信被执行人嫌疑的,视证据掌握情况,报请市纪委立案侦查;对因未按本办法实施,而导致严重后果的,有关部门有权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的责任。
(四)深化惩戒适用范围。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重点领域牵头、责任单位,根据相关要求建立完善的信用评价体系,能对失信行为进行权威认定,经市信用办认可后,在市信用办指导下,亦可参照实施本办法。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海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海门市人民法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