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福州自贸区关于印发《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市场...
发布时间: 2017-12-25 17:07:27福建福州自贸区关于印发《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
市场监管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和守信联合激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分局、科室:
为建立健全自贸区福州片区信用体系建设,推动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进一步提升企业信用约束意识,促进企业诚信自律,维护市场交易安全,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信用建设规划提升城市信用水平的工作方案》(榕政办[2016]261号)、《关于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的通知》(榕政办[2016]264号)、《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社会信用联合奖惩实施方案》等有关文件要求,我局制定了《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市场监管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和守信联合激励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市场监管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和守信联合激励实施办法》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管理委员会
综合监管和执法局
2017年11月23日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
市场监管领域失信联合惩戒
和守信联合激励实施办法
为建立健全自贸区福州片区信用体系建设,推动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进一步提升企业信用约束意识,促进企业诚信自律,维护市场交易安全,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信用建设规划提升城市信用水平的工作方案》(榕政办[2016]261号)、《关于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的通知》(榕政办[2016]264号)、《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社会信用联合奖惩实施方案》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片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守信行为和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界定
(一)自贸区福州片区市场主体守信行为的界定
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各部门认定的良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获评各级政府“质量奖”,知名、著名、驰名商标,“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等各种荣誉称号。
(二)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界定
在经营活动中出现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主观故意违反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方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方面、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商贸管理、文化(文物)、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管理、知识产权管理等方面法律 、法规、规章规定的各类禁止性违法行为或者违法行为后果严重的。
二、建立守信行为联合激励机制
(一)探索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对守信经营者和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对符合条件的行政相对人,除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的,如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先行缺件受理,加快办理进度。
(二)优先提供公共服务便利。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资配套优惠政策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对守信经营者加大扶持力度。在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依法依约对守信经营者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
(三)优化诚信企业行政监管安排。各级监管部门应根据守信经营者的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分类,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为市场主体提供便利化服务。对守信经营者,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
(四)大力推介诚信市场主体。监管部门应将市场主体的优良信用信息及时在政府网站和“信用福州”网站进行公示,在会展、银企对接等活动中重点推介诚信企业,让信用成为市场配置资源的重要考量因素。引导征信机构加强对市场主体正面信息的采集,对守信者加大激励性评分比重。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加强诚信建设和行业自律,表彰诚信会员,讲好市场主体的“诚信故事”。
三、建立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
依据严重失信者失信情节的严重程度,监管部门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措施予以惩戒: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督检查频次;根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移入经营异常名录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从严从重处罚。
各有关部门根据监管部门共享的信息和数据,依法对存在经营异常和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经营者在本领域内的经营活动采取包括但不限如下惩戒措施:
(一)融资授信限制
1.惩戒措施: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征信机构依法采集当事人违法信息并向金融机构提供查询服务,作为融资授信活动中的重要参考因素。
2.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第三十条;
《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第四条第(十五)项;
《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年)的通知)。
3.联合惩戒部门:人行福州中心支行、市金融办。
(二)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
1.惩戒措施: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市场监管部门的信息和数据,在供应土地时进行必要限制。
2.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第三十条;
《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第四条第(十五)项;
《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一20年)的通知》第一条;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
3.联合惩戒部门:市国土局。
(三)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1.惩戒措施:对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依法限制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2.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
《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年)的通知》第一条;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
3.联合惩戒部门:市财政局。
(四)限制成为海关认证企业
1.惩戒措施:当事人申请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海关不予通过认证。
2.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海关认证企业标准》(海关总署2014年第82 号公告)第9条。
3.联合惩戒部门:福州海关。
(五)限制取得政府资金支持
1.惩戒措施:限制当事人取得政府资金支持。
2.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年)的通知》第二部分第(一)条。
3.联合惩戒部门:市发改委、财政局。
(六)限制企业债券发行
1.惩戒措施:对当事人申请公开发行企业债券的行为进行限制。
2.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2008〕7号)第二条第(七)项;
《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中央编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发改财金〔2013〕920号)。
3.联合惩戒部门:市金融办。
(七)列为检验检疫失信企业
1.惩戒措施:将当事人列为出入境检验检疫信用D级企业,实行限制性管理措施。
2.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三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信息采集条目及信用等级评定规则)。
3.联合惩戒部门:福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八)限制获得相关荣誉
1.惩戒措施:各部门在本行业、本领域内向企业和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嘉奖和表彰等荣誉性称号时,须将其恰守信用作为基本条件;对于评选周期内有失信及严重违法情形的当事人不予颁发荣誉称号,已取得的荣誉称号应予撤销。
2.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第四条第(十五)项;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
3.联合惩戒部门:各有关部门。
(九)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1.惩戒措施:
(1)当事人在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活动中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规定情节严重,确需采取措施制止违法网站继续从事违法活动的,或者市场监管部门对网站违法行为做出行政处罚后需要关闭违法网站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依照有关规定,提请通信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违法网站接入服务,关闭违法网站;
(2)对当事人申请增值电信业务进行限制。
2.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五、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十三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四条;
《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第四条第(十五)项;
《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年)的通知》第一条。
3.联合惩戒部门:市通管办。
联合惩戒期暂定为1年,并视整改情况延长或缩短联合惩戒期限,但最长不超过3年,最短不少于3个月。惩戒期内再次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期在前一次惩戒期结束后顺延3年。法律法规或政策文件有规定惩戒期限的,实施联合惩戒期限从其规定。
四、实施方式
监管部门将自贸区福州片区守信和失信行为当事人名单在片区管委会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并通过“信用福州”、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参与联合惩戒的部门提供守信和失信行为当事人名单信息。
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对守信和失信行为当事人实施联合激励或惩戒。同时,建立奖惩效果定期通报机制,各部门定期将联合奖惩实施情况定期推送至“信用福州”、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