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安庆: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 2017-11-14 16:18:43

各县(市、区)安监局,安庆经开区安监办、高新区安环局:

为认真贯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49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精神,结合《安徽省安全监管局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皖安监法〔2017〕74号)、《安庆市发展改革委人行安庆市中心支行安庆市安全监管局等单位转发省有关部门转发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安发改投资〔2017〕176号,以下简称《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要求,为切实做好我市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工作,现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实施办法》及《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推进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跨部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建立联合惩戒信息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监管局主要负责人为联合惩戒和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信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确定承担信息管理的具体部门和责任人员。按照安全生产分级监管、属地为主的原则,加强对联合惩戒对象的日常监管,定期报送整改及惩戒情况。

二、明确程序,规范运作

各单位要严格遵循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和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信息的采集、告知、报送审核、移出和异议处理等基本程序:

(一)信息采集。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和安全生产“分级监管,属地为主”的原则,各县(市、区)安全监管局负责本级信息采集的综合管理工作。通过执法检查、事故调查、群众举报核查等途径,对符合《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核实、取证,准确记录该单位的基础信息和纳入理由,并做好相关证据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全工作。

(二)信息告知。对拟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和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各县(市、区)安全监管局出具书面告知书(见附件1)并听取生产经营单位申辩意见。生产经营单位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要予以采纳。企业无申辩意见或申辩意见不成立的,由各县(市、区)安全监管局填报《纳入联合惩戒对象或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确认书》(见附件2)。

(三)信息报送。各县(市、区)安全监管局于每月1日前收集汇总上月拟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和“黑名单”管理的信息(信息报送表见附件3)及开展联合惩戒情况,经主要负责人审签后,报送市安全监管局。市安全监管局各科室及监察支队负责对各地上报的信息,以及通过事故接报系统、安全生产巡查、督查、检查等渠道获取的有关信息,统一审核汇总后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并上报。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省安全监管局审议确定的联合惩戒对象和“黑名单”信息,通过“信用安庆”向市直有关部门通报,按照《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的要求实施联合惩戒。

(四)信息移出。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期限为1年,被惩戒对象须在期满前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提出移出申请(见附件4),由县级安全监管局核查验收,作出是否符合移出条件结论,并将移出申请及相关印证材料一并报送市安全监管局。市安全监管局相关业务科室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验收,作出审核意见后(验收表见附件5),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后,报送上级安全监管局审定,市安全监管局及时向相关部门和单位通报上级安全监管局审定结果,并向社会公布。

(五)异议处理。按照属地管理和“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由提供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和“黑名单”管理信息的安全监管局负责协调处理。

三、健全机制,联合响应

各单位制定公用信用信息异议处理、投诉办理的规章制度,明确本部门、本行业的信用修复条件和程序,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信的社会鼓励和关爱机制,及时报送联合惩戒措施的落实情况,更新共享服务平台信息,联合开展守信激励、失信惩戒。

联系人:曹芳凝,联系电话:0556-5701100,5701105(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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