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出台《宿迁市非法行医严重失信个人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18-01-18 17:24:32为建立健全全市卫生计生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有效惩戒失信行为,规范医疗秩序,宿迁市卫生计生委制定《宿迁市非法行医严重失信个人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将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出具《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有关医学证明的或者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等8项行为纳入非法行医严重失信个人黑名单。
《办法》明确,市卫生计生委组织失信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每半年开展一次非法行医严重失信个人黑名单认定工作。 认定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卫生计生委牵头成立,成员由医疗事项涉及的主管部门,公益律师、法学专家以及群众代表等组成。
《办法》明确,认定的严重失信个人黑名单通过“宿迁市卫生计生委”网站、“宿迁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支队”网站、“信用宿迁”网站及其他平台载体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