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涉贿药企两年内不得参加集中采购
发布时间: 2017-10-11 16:49:04记者从日前召开的上海市卫生计生系统会议上获悉,上海市出台治理医药产品回扣“1+7”文件,加强医药产品回扣治理制度建设,坚决整治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行业不正之风。
上海市卫生计生委与上海市医保办会同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食药监局、申康医院发展中心等部门以问题为导向,对医药产品回扣中涉及的机构、人员、场所、行为、过程等重点领域与关键环节进行了充分的调查研究,梳理相关政策法规,遵循“针对性、具体化、可操作、可追责”的原则,形成了治理医药产品回扣“1+7”文件。在完善药品遴选方面,上海市卫生计生委等要求各级医疗机构加强药事管理,建立健全医疗机构药事委员会管理制度,规范药品遴选操作流程,细化药事管理监督责任;重点强化药品遴选、采购、使用的集中统一监管职能,对于新申请药品由临床科室讨论、评估,药学部门进行专业性初审,并对新申请药品与现有同类、同种品种做比较分析,药事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确保药品遴选规范有序。
在加强处方管理方面,上海市将规范医师处方行为,进一步促进临床合理用药。接下来上海市将强化医院处方点评,主要包括国家基本药物、血液制品、中药注射剂、肠外营养制剂、抗菌药物、辅助治疗药物、激素、价格较高的自费药品等临床使用情况。实施动态监测,每月对单品种用药的数量、金额按临床科室、医师等进行统计排序,对使用量异常增长或排名靠前的药品进行重点监控和评估。加强处方点评结果应用,定期公布处方点评结果,登记和通报不合理处方,对不合理用药及时予以干预;对存在使用量异常增长的药品,实施限购、暂停采购等干预措施。另外,对不按规定开展处方点评、未建立健全相应制度的医疗机构,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对开具不合理处方的医师,采取教育培训、批评等措施,并与医师定期考核相挂钩,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其处方权。同时,建立不合理用药约谈制度,对约谈核实违规的医师,按照医保、卫生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与此同时,上海市制定医疗机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接待管理制度,通过人防技防相结合建立“隔离措施”,建立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备案发证制度和定时间、地点、人员、有记录的“三定一有”内部接待流程、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必须出示证件进入医疗机构开展工作,严禁开展学术推广、技术咨询以外活动。建立严格惩戒制度,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记分相结合,加强对未建立相关制度、落实不到位医疗机构的处罚,根据情节轻重,对医疗机构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调整职务等处理。对违规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给予停止采购产品等处理。
另悉,上海市还将落实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对医药产品购销和医疗活动中可能出现的各种名义、形式的商业贿赂行为予以明令禁止。明确对实施商业贿赂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的处理,惩罚措施与上海市医药产品集中采购资格挂钩,一旦有商业贿赂行为,两年内不得参加集中采购,医疗卫生机构不得购入、使用该企业产品。
上海市副市长翁铁慧出席会议并讲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