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工商局:科学界定监管职责 “无证无照”经营也要合法经营
发布时间: 2017-09-29 11:15:269月28日,距离10月1日正式实施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还有3天时间,《办法》规定有两类经营活动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在记者走访中,有市民担心此次指定场所取消了营业执照的办理,还降低了罚款数额,入市门槛降低后,对市场会有影响,甚至在监管上会有难度,对此海南省工商局强调称要科学界定监管职责,“无证无照”经营也要合法经营。
“无证无照”经营也要合法经营 明确监管、查处机关
“允许一部分人‘无证无照’经营,并不意味他们可以游离于监管的法外之地。”据海南省工商局政策法规处处长赵卫介绍,不办营业执照、不办许可证,并非可以随地摆卖或从事违法经营活动。
《办法》规定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须取得许可或者办理注册登记的经营活动。
赵卫介绍说,为形成监管合力、提高行政效能,《办法》按照 “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合理区分了“无证经营”“无照经营”及“无证无照经营”三种情形,分别明确了监管、查处机关。同时,强调加强政府部门间的组织协调和信息共享,推进协同监管,引入信用监管。
明确规定:一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组织、协调职责。二是查处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密切协同配合,利用信息网络平台加强信息共享,发现不属于本部门查处职责的无证无照经营,及时通报有关部门。三是查处部门将无证无照经营记入信用记录,并依法公示相关信息。这些规定有助于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实现监管无缝衔接,形成协同共治的局面。
赵卫表示,《办法》与时俱进,做到了“该管的管住,该放的放开”,在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营造了更加宽松的制度环境的同时,对政府部门的监管也提出了更高标准和更新的要求。明确工商部门和许可部门对无证无照经营的查处权限,厘清职责,有利于构建权责明确、沟通顺畅、齐抓共管、透明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体制。
对基层百姓“谋生性营业”的宽容
《办法》规定两类经营活动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为许多经营和创业者省去了办理证照的时间和精力,让小商小贩和创业者们从之前“偷偷摸摸”的经营或创业状态,转而能正大光明地开展经营或创业活动。
“允许小商小贩在规定区域和时间无证无照经营,是对基层百姓‘谋生性营业’的宽容。”赵卫说这项政策反映了我国适当放宽市场管制的改革方向和立法目的。《办法》改堵为疏,适应了当前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大方向,契合双创的主旋律快节奏,有利于用创业带动就业。尤其是对很多下岗职工、残疾人来说,一个小摊位、小推车就能解决一家人的温饱。广大消费者也可以就近享受便民服务。
注重人性化、柔性执法 减少执法冲突
《办法》的罚则部分体现了严而不苛、松而有度的查处措施与尺度,对法律、行政法规对其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鉴于其社会危害性不大,适当减轻其法律责任,不再予以没收经营工具、设备等,并降低了罚款数额。
赵卫表示,这些规定具有非常强的针对性,从小商小贩的生活现状出发,从基层群体的生存条件考虑,以问题为导向,改变过去问题突出的“罚款行政” “暴力执法” “简单执法”的做法,对尊重执法对象,柔和社会矛盾,形成互信互谅的新型“政府-市场”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体现了强烈的民生情怀,坚守了人性底线,既有利于鼓励创业创新,又关爱民生,是有力度、有温度的决策。
赵卫表示,《办法》的罚则主要体现以下四个显著特点:
第一,注意人性化、柔性执法。鉴于无照经营者多为小商小贩,经营设备及工具是其谋生的生产资料,一旦予以没收将引发激烈冲突,《办法》对无照经营行为仅规定可采取“查封、扣押”其经营设备及工具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再规定可采取“没收工具、设备等”的法律责任,减少了执法者和违法者之间的冲突。
第二,大幅降低了对无照经营者的罚款处罚标准。最高罚款数额从2万元、5万元、20万元及50万元降低为5000元、1万元,适当减轻了无照经营的经济责任。
第三,凸显了教育、引导功能。《办法》避免一概取缔的简单化执法,要求查处部门在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时,应坚持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具备法定办理证照条件、经营者有继续经营意愿的,应当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应证照。
第四,强化威慑作用。《办法》除规定查处部门将无证无照经营记入信用记录外,还明确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