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发出“逮捕令” 巴东法院重拳抓“老赖”

发布时间: 2018-04-12 17:56:50

4月3日,巴东县法院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谭某宇、江某、王某合3人作出逮捕决定,并交由巴东县公安局执行。这是巴东法院首次签发“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的逮捕决定书。

据悉,巴东某银行与谭某宇、谭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确定由谭某宇偿还巴东某银行借款本金7万元,并按月利率16.38‰支付利息,定于2014年12月15日前付清,谭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向某堂、向某艺与江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巴东法院依法判决江某给付向某堂、向某艺房屋租金4万元。江某对该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后,恩施州中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王某与王某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即由王某合偿还王某借款本金2万元、利息4080元,定于2017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

上述3份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谭某宇、江某、王某合3人均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涉案申请人遂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巴东法院立案后,分别给谭某宇、江某、王某合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申报财产并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经调查发现,谭某宇在巴东县城有住房一栋4层,其中一层用于出租,年租金4000元。有棺木30副用于销售、棺木料50副。执行期间谭某宇购买长安牌车辆一台,支付购车款4万元。2016年、2017年,谭某宇在银行的交易流水金额均在5万元左右;江某在银行的交易流水金额在万元以上;王某合务工月收入3000元,有车辆、房产等财产。

同时,在法院规定的履行期限内,谭某宇、江某、王某合均未如实申报个人财产,法院依法决定对3人分别司法拘留15日。拘留期间,因3人未履行相关义务,法院依法决定对谭某宇、江某、王某合再次司法拘留15日,并对谭某宇处罚款5万元。拘留期间,执行干警多次进行思想动员,但3人均置之不理,当起了名副其实的“老赖”。

案件执行过程中,谭某宇、江某、王某合的涉案申请人以合法权益未得到法律保护为由,先后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请求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审查后,出具了不予立案通知书。

谭某宇、江某、王某合有能力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而拒不履行,损害了人民法院裁判和执行的严肃性,严重影响了法院裁判权威和执行权威,同时也损害了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国家利益。4月3日,巴东法院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谭某宇、江某、王某合3人作出逮捕决定,交由巴东县公安局执行。同日,巴东县公安局对谭某宇、江某、王某合执行逮捕,并送交至巴东县看守所关押。巴东法院将择期对上述案件进行开庭审理。

据了解,在攻克“执行难”的攻坚战中,巴东法院出台了“罚款+拘留+追究刑事责任”等多项措施,今年以来已采取拘留罚款措施69人次,决定逮捕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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