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湖州落实“黑名单”制度 严格惩戒失信相对人
发布时间: 2018-03-05 17:38:12为加大对失信主体联合惩戒力度,广泛形成“崇尚诚信、鄙弃失信”的综合行政执法氛围,自2017年开始,市综合行政执法系统全面推行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通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建立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联合激励与惩戒机制。
一、明确列入失信“黑名单”的对象范围。将综合行政执法中的以下情形均列入失信“黑名单”范围: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十二个月内因相同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含两次)行政处罚的、造成重大群体性事件或严重社会影响且受到行政处罚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拒绝、阻挠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现场监督检查, 或者拒不配合违法行为查处的、被省级(含)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挂牌督办, 逾期未完成整改的、被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纳入部门失信“黑名单”的情形。
二、完善信息的归集与上报。市综合行政执法系统每季度收集符合失信“黑名单”管理要求的基本信息。其中,基本信息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注册地址(住址)、法定代表人姓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结果描述等内容。对确定纳入失信“黑名单”的失信主体信息,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上报市信用办,由市信用办通过“信用湖州”等平台向社会公布。目前已在“信用湖州”上公布失信主体5例。
通过推行黑名单制度,促使部分当事人自觉履行了法定义务,有力地震慑了违法行为,提高了执法成效与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