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关于印发灵璧县严重失信黑名单社会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01-08 16:31:18灵璧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现将《灵璧县严重失信黑名单社会公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灵璧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
2017年11月8日
灵璧县严重失信黑名单社会公示
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严重失信行为信息公开,强化社会监督和信用约束,进一步增强失信惩戒机制作用,根据《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社会法人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共宿州市委宿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和《中共灵璧县委灵璧县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严重失信黑名单社会公示,是指将本县范围内经依法认定并已向社会公示或已确定向社会公示的社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严重失信行为信息,列入县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县相关部门信息系统,通过相关媒介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 建立严重失信黑名单社会公示会商协调机制,由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副召集人召集,成员单位参加,组织检查督促各单位制定失信严重程度分类规范、认定程序,以及按照本办法将严重失信黑名单推送到县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情况,协调严重失信黑名单社会公示中的相关问题,促进各单位共享严重失信黑名单信息,加大信用联动奖惩力度。
第四条 严重失信黑名单信息的来源包括:
(一)县有关单位依法认定并已向社会公示或已确定向社会公示的严重失信黑名单;
(二)其他依法获得的严重失信黑名单。
第五条 县有关单位负责制定本单位(行业)统一的严重失信行为分类规范,向社会公开并报县信用办备案。县有关单位严格按照分类规范认定严重失信黑名单并向县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推送。
第六条 认定单位应于每月10日前将上个月严重失信黑名单推送至县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七条 县信用办负责收集汇总,将认定单位推送到县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的严重失信黑名单信息,及时向社会公示。
第八条 严重失信黑名单公示内容主要包括:
(一)当事人信息:社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有直接责任的当事人的姓名;自然人的姓名、个人身份证号(隐去月、日号码段);
(二)主要失信事实;
(三)行政处理、处罚或法院判决决定的主要内容;
(四)严重失信行为认定的机关或者单位名称;
(五)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第九条 严重失信黑名单公示有效期:由认定单位依据各自行业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明确。
第十条 社会法人或自然人对其被公示严重失信信息的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向认定单位提出异议申请,由认定单位负责复核和处理。复核后认为异议属实的,认定单位将处理结果告知县信用办,停止公示并发布更正通知。异议不成立的,认定单位将处理结果告知县信用办,维持原公示内容。认定单位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回复复核结果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被公示的严重失信黑名单信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公示名单中予以删除:
(一)有效期届满的;
(二)被公示的法人或自然人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经认定单位依据规定条件和程序审核后,实施信用修复的;
(三)异议经复核属实的;
(四)其他可以撤销公示的情况。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