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对慈善活动领域失信慈善组织及有关人员...

发布时间: 2017-12-14 16:59:05

福建省福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对慈善活动领域失信慈善组织及有关人员惩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福州高新区社会事业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慈善活动,提升慈善活动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治力度,增加失信慈善组织及有关人员的违法违规成本,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我局制定了《对慈善活动领域失信慈善组织及有关人员惩戒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专此通知

福州市民政局

2017年11月28日

对慈善活动领域失信慈善组织及有关人员惩戒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失信慈善组织及有关人员的管理,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强化慈善活动社会化监管,提升惩戒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失信慈善组织及有关人员,是指在实施开展慈善活动过程中违反有关慈善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慈善组织及有关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失信慈善组织及有关人员惩戒管理,是指对列入慈善失信惩戒对象的慈善组织及有关人员,通过福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示。

第四条 慈善组织及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列入慈善失信名单管理:

(一)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

(二)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慈善组织、受益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

(三)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

(四)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五)慈善组织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经税务机关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

(六)慈善组织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

(七)将慈善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的;

(八)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骗取财产的;

(九)其他违反慈善公益事业管理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

慈善组织或有关人员违反慈善公益事业管理法律、行政法规,有前款第(一)(二)(三)(四)(七)(九)项规定行为之一的,经所辖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列入慈善失信名单管理;有前款(五)(六)(八)项规定行为之一的,依据有关机关处理决定,列入慈善失信名单管理。

第五条 民政部门将慈善组织或有关人员列入慈善失信名单的,应当作出列入决定,通过福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示,并通报登记机关。列入决定应当包括慈善组织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姓名、身份证号、列入日期、列入事由、权利救济的期限和途径、作出决定机关。

第六条 慈善组织或有关人员自被列入慈善失信名单之日起满3年未再发生第四条规定情形的,由有管辖权的民政部门移出慈善失信名单。

民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将慈善组织或有关个人移出慈善失信名单的,应当作出移出决定。移出决定应当包括慈善组织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姓名、身份证号、移出日期、移出事由、作出决定机关。

第七条 对被列入慈善失信名单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民政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民政部门通过核实发现列入慈善失信名单存在错误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

第八条 各级民政部门对被列入慈善失信名单的慈善组织或有关人员实施下列管理:

(一)列为重点监督管理对象;

(二)约谈慈善组织负责人,要求加强内部管理;

(三)发现有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四)不予授予相关慈善荣誉称号。

第九条 民政部门应当将慈善失信名单信息与其他政府部门互联共享,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条 民政部门未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的,由上一级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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