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恩平市2017年纳税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手册
发布时间: 2017-12-08 15:54:00一、A级纳税人守信激励措施
(一) 向社会公告年度A级纳税人名单。
(二) 一般纳税人可单次领取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时即时办理。
(三) 普通发票按需领用。
(四) 连续3年被评为A级信用级别(简称3连A)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帮助办理涉税事项。
(五) 纳税信用A级出口企业可评为出口企业一类企业。评 为出口管理一类企业的纳税人,享受以下便利措施:
1. 国税机关受理出口退(免)税正式申报后,经核对申报信息齐全无误的,即可办理出口退(免)税,
2. 可优先安排该类企业办理出口退税。
3. 国税机关可向该类企业提供绿色办税通道(特约服务区),并建立重点联系制度,制定专人负责并定期联系企业。
主动引导。符合服务对象条件的纳税人,可由工作人员引导至“绿色通道”窗口,或持“办税服务卡”通过排队叫号机排队优先。
优先办理。通过排队叫号机或直接到“绿色通道”窗口,优先办理涉税事项。
专人协助。根据纳税人合理办税需求,可安排专人协助纳税人办理相关涉税事项。
即时办理。凡属于联合办税服务厅职责范围能够完成、不需要其他部门办理的涉税事项,应即时为纳税人办结。
积极协调。联合办税服务厅职责范围不能够即时办理的涉税事项,工作人员应主动告知纳税人,并及时转办其他业务部门。其他业务部门工作人员应积极予以配合,按规定及时为纳税人办理。
(六)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
二、联合惩戒措施
(一) 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D级,适用《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关于D级纳税人的管理措施,具体为:
1. 公开D级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名单,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
2. 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3. 将出口企业退税管理类别直接定为四类,并按《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中对四类出口企业申报退税审核管理的规定从严审核办理退税;
4. 缩短评估周期,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
5. 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
6. 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7. D级评价保留两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为A级;
8. 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惩戒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二) 限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1. 《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 73号)
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列入本通知所附《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新型墙体材料,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1) 纳税人销售自产的《目录》所列新型墙体材料,其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2) 销售自产的新型墙体材料,不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
(3) 销售自产的新型墙体材料,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
(4) 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
纳税人在办理退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符合上述条件的书面声明材料,未提供书面声明材料或者出具虚假材料的,税务机关不得给予退税。
已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自不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条件的次月起,不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
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具体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本通知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
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 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
(3) 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
(4) 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
(5) 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
纳税人在办理退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符合本条规定的上述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书面声明材料,未提供书面声明材料或者出具虚假材料的,税务机关不得给予退税。
已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自不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次月起,不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三) 出口退(免)税企业管理类别的评定标准及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其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应评定为三类:
1. 自首笔申报出口退(免)税之日起至评定时未满12个月。
2. 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C级,或尚未评价纳税信用级别。
3. 上一年度累计6个月以上未申报出口退(免)税(从事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业务的,以及出口季节性商品或出口生产周期较长的大型设备的出口企业除外)。
4. 上一年度发生过违反出口退(免)税有关规定的情形,但尚未达到税务机关行政处罚标准或司法机关处理标准的。
5. 存在省国家税务局规定的其他失信或风险情形。
第十九条 对三类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国税机关经审核,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自受理企业申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
1. 符合出口退(免)税相关规定。
2. 申报的电子数据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结关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比对无误。
3. 未发现审核疑点或者审核疑点已排除完毕。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其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应评定为四类:
1. 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
2. 上一年度发生过拒绝向国税机关提供有关出口退(免)税账簿、原始凭证、申报资料、备案单证等情形。
3. 上一年度因违反出口退(免)税有关规定,被税务机关行政处罚或被司法机关处理过的。
4. 评定时企业因骗取出口退税被停止出口退税权,或者停止出口退税权届满后未满2年。
5. 四类出口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新成立的出口企业。
6. 列入国家联合惩戒对象的失信企业。
7. 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类别认定为失信企业。
8. 外汇管理的分类管理等级为C级。
9. 存在省国家税务局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或风险情形。
第二十条 对四类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国税机关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审核:
1. 申报的纸质凭证、资料应与电子数据相互匹配且逻辑相符。
2. 申报的电子数据应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结关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比对无误。
3. 对该类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外购出口货物或视同自产产品,国税机关应对每户供货企业的发票,都要抽取一定的比例发函调查。
4. 属于生产企业的,对其申报出口退(免)税的自产产品,国税机关应对其生产能力、纳税情况进行评估。
国税机关按上述要求完成审核,并排除所有审核疑点后,应自受理企业申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
(四) 阻止出境。对欠缴查补税款的当事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五) 限制担任相关职务。因税收违法行为,触犯刑事法律,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当事人,由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限制其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及经理。
(六) 金融机构授信参考。对公布的重大税收执法案件信息,鼓励征信机构依法采集并向金融机构提供查询,引导商业银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将重大税收违法信息作为对当事人提供金融服务的重要参考。
(七) 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对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处罚案件的当事人,由执行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禁止乘坐飞机、列车软卧和动车等高消费惩戒措施。
(八) 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县级以上税务机关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九) 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税务机关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对当事人在确定土地出让、划拨对象时予以参考,进行必要限制。
(十) 强化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直接列为出入境检验检疫信用D级,实行限制性管理措施。
(十一) 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十二) 禁止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不予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
(十三) 限制证养期货市场部分经营行为。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以下业务时,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作为重要参考:
1. 证券、证券投资基金及期货公司设立;
2. 证券、证券投资基金、期货公司持股5%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许可审批;
3. 企业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或借壳上市;
4. 上市公司再融资。
(十四) 限制保险市场部分经营行为。
6. 对于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中所列明的当事人,不得作为保险公司(含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股东;
7. 对于因税收违法行为,触犯刑事法律,被判处刑罚的当事人,以及不诚实纳税、存在偷税漏税行为的当事人,限制担任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十五) 禁止受让收费公路权益。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不得受让收费公路权益。
(十六) 限制政府性资金支持。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限制政府性资金支持。
(十七) 限制企业债券发行。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发行企业债券。
(十八) 限制进口关税配额分配。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在有关商品进口关税配额分配中予以限制。
(十九) 通过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税务总局在门户网站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的同时,通过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
(二十) 其他。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当事人,相关市场监管部门和社会组织在行政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授予荣誉等方面予以参考,进行必要的限制或者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