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合肥:关于印发《庐阳区安全监管局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信息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 2017-11-20 16:27:57安徽合肥:关于印发《庐阳区安全监管局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信息管理制度》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监察大队:
现将《庐阳区安全监管局安全生产领域惩戒信息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合肥市庐阳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10月25日
庐阳区安全监管局安全生产领域
联合惩戒信息管理制度
根据合肥市安全监管局《转发<安徽省安全监管局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合安监〔2017〕122号)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局机关各科室(大队)要严格遵循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和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信息的采集、告知、报送审核、移出和异议处理等基本程序。
第二条:信息采集。局机关各科室(大队)通过执法检查、事故调查、群众举报核查等途径,对符合《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安监总办〔2017〕49号)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核实、取证,准确记录该单位的基础信息和纳入理由,并做好相关证据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全工作。
第三条:信息告知。对拟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和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局机关各科室(大队)出具书面告知书(见附件1)并听取生产经营单位申辩意见。生产经营单位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要予以采纳。企业无申辩意见或申辩意见不成立的,由局机关各科室(大队)填报《纳入联合惩戒对象或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确认书》(见附件2)。
第四条:信息报送。局机关各科室(大队)于每月28日前收集汇总当月拟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和“黑名单”管理的信息(信息报送表见附件3),报送局监督管理科。局监督管理科统一审核汇总后报请局长办公室审议,并经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上报市安全监管局。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审议确定的联合惩戒对象和“黑名单”信息,局监督管理科负责向有关单位和部门通报,督促有关单位和部门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18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1001号)要求实施联合惩戒,并负责收集汇总开展联合惩戒情况。
第五条:信息移出。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期限为1年,被惩戒对象须在期满前30个工作日内向区安全监管局提出移出申请(见附件4),由区安全监管局核查验收,作出是否符合移出条件结论,并将移出申请及相关印证材料一并报送市安全监管局。局监督管理科及时向相关部门和单位通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审定结果,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异议处理。按照“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由提供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和“黑名单”管理信息的相关科室(大队)负责协调处理。